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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法院:酒后冲动不可取 滋事侵权需买单

来源:南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易清刚 发布时间:2024-04-16 12:29:05

近日,南江法院审理一起酒后寻衅滋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纠纷案件,被告简某依法被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39.74元。

2023年10月22日13时许,简某中午醉酒后在南江县正直镇宝塔街向罗某某索要香烟,罗某某给简某细支香烟后,简某又强行向罗某某索要粗支香烟无果,便对罗某某进行殴打。后罗某某先后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南江同创医院检查治疗。2023年10月25日,南江县公安局对简某处行政拘留10日。后因双方对罗某某在此次纠纷中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罗某某便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简某酒后寻衅滋事,并致他人受伤,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结合当庭提供证据情况,遂做出上述判决。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酒本是生活调味剂,但要适量,更不能借酒滋事,否则面临的将是行政处罚、侵权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简某醉酒滋事,并致他人受伤,不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被行政拘留,正所谓“酒杯虽小、溢则生祸”,对于当事人来讲,以惨痛的教训来以身试法显然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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