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小心“空头协议”风险!

来源:南江县法院 作者:赖勇 发布时间:2025-08-07 16:17:58

近日,四川省南江法院化解了一起因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原告尹某、吴某为更换宅基地及在农村建房,与蒲某乙私下签订协议,以2万元购买其从亲戚蒲某甲处受让的宅基地及房屋。然而,协议签订后,尹某在清理房屋时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房屋损毁,后以“协议违法无法过户”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款。

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案中,尹某与吴某原已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私下购买行为违反“一户一宅”强制性规定,协议自始无效。

责任如何划分?

原告已支付房款并实际使用房屋,但因协议违法无法过户;被告虽有配合过户意愿,但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最终,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被告将购房款退还给原告,原告对房屋损毁部分予以赔偿。    

交易风险需警惕

违法风险:私下转让宅基地可能因主体资格不符导致合同无效。

维权成本高:纠纷产生后,买方可能面临“钱房两空”困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

宅基地关乎农民切身利益,交易须合法合规。切莫因贪图便宜或人情关系,签订“空头协议”,最终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孟桂壮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经营)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连续性出版物(省级刊物)KX202501057号·成青司函【2018】25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