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巴中市巴州区司法局 上门办理入矫 彰显人性执法

来源: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司法局 作者:于刚、申玉萍 发布时间:2023-04-04 15:00:54

4月3日,巴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上门为行动不便的社区矫正对象办理入矫手续,现场进行入矫宣告及入矫教育,彰显社区矫正“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1680591697690650.png

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于因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无法自行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派员到居住地或者医院等场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社区矫正对象岳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矫正期限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案件审理期间岳某某因中风导致瘫痪,经治疗后仍无法行走,无法自行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办理入矫手续。

巴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决定在严格执行入矫程序的同时,依法对其实行“上门办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到岳某某家中,对卧病在床的岳某某进行身份核实、信息采集、入矫谈话,对其思想、家庭情况及目前身体状况进行全面了解。随后工作人员对岳某某进行入矫宣告,签订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叮嘱其直系亲属作为矫正小组成员应严格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督促岳某某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岳某某对工作人员上门开展工作表示感谢,并承诺在社区矫正期间一定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司法所和家属的监管。

近年来,巴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秉持人性化执法理念,针对不同特点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入矫宣告、日常监管、学习教育等方面加强人文关怀,2021年为患癌症的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杜某某上门办理入矫手续,2022年协调巴中市中医院派出专家对特殊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进行上门病情复查和诊断等,这些人性化执法细节,既彰显了法律尺度,又传递了司法温度,充分体现严格与温情并重、监管与关怀同行的执法理念,推动巴州区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

 



责任编辑:杨海燕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