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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法院巡回审理助小家团圆

来源:大竹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俊琳 唐永娟 发布时间:2024-03-22 14:09:53

男子十七年不与家人联系,六年前被宣告死亡,却突然出现在父母家门口,本已“消失”的他该何去何从?

近日,在大竹县妈妈镇某村王某家的小院子里,大竹县人民法院高穴法庭巡回审结王某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的一案,依法作出撤销宣告死亡判决,让被宣告死亡的王某“活”了过来。

2007年起,王某因与妻子离婚,顿感心灰意冷,就不再与家人联系。其父母多方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仍未查找到王某的下落。王某系家中独子,万般无奈下,2016年11月,王某的父母向大竹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该院受理后,登报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期满王某仍下落不明,依法作出宣告王某死亡的判决。2023年,消失17年的王某回到了家中。面对年迈体衰头发花白的父母,王某心中愧疚丛生。

2024年2月,王某向大竹法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判决。受理案件后,高穴法庭承办法官走访王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街坊邻居,对王某的身份予以核实。考虑到王某父母年事已高且不便行走,承办法官决定对该案进行巡回审判。庭审现场,承办法官依法对王某提供的出行车票、住院单据进行了审查,结合王某父母、邻居以及村社干部证实其为王某本人的证言,依法作出了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人的生命之旅如同一条长河,有一马平川的快意驰骋,有急湾险滩的激流勇进,有乱石穿空的支离破碎。身处高处,可对酒当歌,呼朋引伴;身陷低谷,也应从容面对,相信未来。亲情陪伴是生命之责,爱情乃锦上添花。若因爱情的失意而忽略亲情,那么时光逝去,年华老去,我们该如何面对年老体弱的父母,该如何熨帖他们牵肠挂肚的思念和失去独子的悲痛?希望重回家乡的王某且行且珍惜,积极生活,担负起赡养陪伴父母的责任,让父母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李俊琳 唐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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