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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万源•与法同行 | 非法吸存328.75万元!谁在试探法律的底线?

来源:万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10 15:32:04

高回报、高收益

一个个诱人承诺的背后

实则虚假宣传、非法融资

投资者们千万要仔细甄别,防止“中招”。

 

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锐注册成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万源分公司并担任负责人,被告人李某杰负责通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营业期间,被告人李某锐、李某杰借万源分公司为居间委托人的名义,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纳存款,并承诺支付1.5%的资金月利息作为回报。二被告人将所吸收资金分别用于超市开支、高息转借给他人等,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高达328.75万元,被害人人数有37人之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锐、李某杰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财物。

 

法官提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近年来,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翻新、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危害性大,不法分子往往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引诱公众参与,骗取公众钱财。在投资过程中要提高防范意识,警惕为了推广投资理财项目而设下的各种“糖衣炮弹”,依法循正规渠道投资,量力而行适度投资,碰到所谓的“高息理财”应保持警惕,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真假。(撰稿:吴丹 魏祯 王浠臣)

 

知识拓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双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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