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5日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理事、学术委员(专家),阳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会员、法治专家,绵阳市涪城区人大代表谢平对《四川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草案)》《四川省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四川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意见提出17条修改意见。
一是对《四川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1、在第一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立法依据。修改理由:老年人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处于比较弱势的家庭成员,经常有被家庭暴力的危险。建议将反家庭暴力法作为立法依据,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
2、修改第五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后增加“负责养老服务工作。”。修改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在实践中存在不足,作为地方立法,建议养老服务工作由人民政府负责,充分体系统一协调力度。从(草案)多处表述看,都直接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确保立法科学性,建议修改。
3、在第二章中增加一节为“科技养老”。修改理由: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的发展,科技养老问题已经是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建议起草部门专门就科技养老的问题进行调研,一并纳入立法。
4、在第十四条第三款后增加一款为第四款内容为“提倡亲情陪护、子女护理照料,亲情陪护、子女护理照料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具体制度实施细则”。修改理由:目前我们的老龄问题已经非常突出,子女单位如果仅仅用“支持”描述是不够的。当下,老年人缺的不是钱,是人间的亲情。建议对单位、子女采取税收等政策支持,真正让老年人感受到亲情,也为子女缓解压力。
5、修改第三十五条,分别描述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职责任务。修改理由:县级人民政和卫生主管部门不是并列关系,是上下级关系,其要求和职责不同。
6、修改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居家养老,家庭成员应当和睦,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和不尊重老年人合法权益” 。修改理由:无论是子女还是其他家庭成员,虐待、殴打、冷暴力时有发生,通过立法起到警醒作用。
7、修改第七十二条,增加通报批评处罚,形成“通报批评”“整改警告”“罚款”“吊销营业许可”法律责任梯次。修改理由:行政处罚法专门增加了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机构养老建议需要给其纠正错误的机会,也是监管部门应当尽到法定职责的体现。
二是对《四川省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1、修改名称。法规名称修改为:“成渝地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条例”。修改理由:一是成渝地区的提法是中央、国家及有关部委统一的称谓。二是川渝两地人大共同立法,用四川省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第三《草案》第一条、第二条的表述,已经非常明确了区域问题。
2、修改《草案》中“省”的描述,直接使用四川省、重庆市替换。修改理由:立法更加规范。《草案》中使用“省”“成渝”频率较高,但容易产生误导。
3、修改第二条,在四川省后面增加“重庆市”;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对成渝地区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区域说明。修改理由:解决立法时概念混乱。
4、增加法律责任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法律责任内容。修改理由:法律如果没有牙齿,就不是法律。
5、增加实施、修改、解释的内容,涉及两个地方人大立法,需要共同协商。修改理由:立法受权限制约,四川不能一厢情愿。
三是对《四川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1、 修改名称。法规名称修改为:“四川省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修改理由:一是立法用“涉及”不科学。二是(草案)核心就是“国家安全建设项目管理”,地方立法直接采取群众能够听得懂、直接明示方法比较好。
2、修改第五条将“省级”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修改
理由:“省级”的概念不准确,“省级”和“省人民政府”是有本质区别的,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中,“省级”提法不严谨。
3、修改第六条,在第二款中增加“安全控制区域具体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修改理由:(草案)没有明确,应当授权省人民政府。
4、修改第十七条,将条文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修改理由:监督检查,属于法定职责,是必须履行。
5、增加法律责任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法律责任内容。修改理由:法律如果没有牙齿,就不是法律。
据悉,6月5日下午,谢平同志的立法建议已经通过省、市立法联系点报送。
四川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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