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防疫规定需遵守 积极配合不松懈

来源:泸州市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9 20:09:21

2022年10月21日,叙永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处理了一起治安案件。吴某某于当天15时许到叙永县叙永镇中心卫生院取检查报告,在未出示健康码的情况下,不顾工作人员的劝阻,拒不服从疫情管理要求,意图强行进入卫生院内。随后,卫生院安保人员将吴某某带出院内,并要求其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和核酸检测结果,而吴某某一边表示自己不会操作手机,一边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用力拍打卫生院防疫卡点的桌子,并辱骂卫生院安保人员和医护人员。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目前,吴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叙永县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该案例反映出,即使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仍然有人无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相关要求。在本案中,吴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及核酸检测结果,早已成为全民防疫的共识。疫情仍然存续,防控不可松懈。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广大公民应当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切莫像本案中的吴某某一样,寻衅滋事,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