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兴县人民法院以七人制合议庭审结一起“鸡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伪劣产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王某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8万元,责令其以销售伪劣产品价款的一倍数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全程旁听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王某博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山东日照购入低价鸡肉干,通过包装伪装成“牛肉干”,在其经营的网店“青青草原牦牛”对外销售。经消费者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检测,涉案产品未检出牛肉成分,属于以鸡肉冒充牛肉的伪劣产品。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博累计销售金额达168万余元,违法所得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博以鸡肉干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博犯罪行为准确定性,根据涉案情节对被告人王某博判处相应刑罚,“刑事+公益”双轨追责,判处被告人实体刑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的同时,还责令被告人按销售伪劣产品价款一倍数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此警示食品经营者“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推动经营者树牢“诚信为本、安全为基”的理念,彰显了人民法院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明确传递“赚黑心钱必受重罚”的强烈信号。
下一步,宝兴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以“零容忍”态度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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