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心存侥幸企图不劳而获,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日,筠连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办理通讯业务为幌子盗窃他人钱财的案件,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刘某云与其丈夫在筠连县某乡镇经营一家通讯店,负责通讯业务代理等事务。2022年至2025年,刘某云利用为被害人严某友、古某芬等人办理通讯业务之机,通过窃取被害人身份信息,使用被害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号、绑定被害人银行卡号,或窃取被害人微信账号等手段,共非法转移被害人银行账户资金5万余元。案发后,刘某云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或者盗窃他人信用卡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刘某云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筠连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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