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筠连法院:以办业务之名盗窃他人钱财,女子被判刑!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 作者:古静 李谱 发布时间:2026-01-05 09:46:08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心存侥幸企图不劳而获,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日,筠连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办理通讯业务为幌子盗窃他人钱财的案件,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image.png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刘某云与其丈夫在筠连县某乡镇经营一家通讯店,负责通讯业务代理等事务。2022年至2025年,刘某云利用为被害人严某友、古某芬等人办理通讯业务之机,通过窃取被害人身份信息,使用被害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号、绑定被害人银行卡号,或窃取被害人微信账号等手段,共非法转移被害人银行账户资金5万余元。案发后,刘某云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image.png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或者盗窃他人信用卡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刘某云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筠连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提醒: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号、微信及支付软件的登录密码、验证码等,是保障财产安全的“核心密钥”。办理业务时,勿将手机交给他人操作,需提供验证码的,务必看清验证码是用于办理何种业务。确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务必注明“本复印件用于办理XX通讯业务,他用无效”字样,防止被挪作他用。定期更换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等账户密码,开启双重认证功能,发现账户异常,立即联系银行冻结账户,并第一时间报警。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或资金被盗刷,请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个人信息安全,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让我们提高警惕,筑牢信息安全防线,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经营)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连续性出版物(省级刊物)KX202501057号·成青司函【2018】25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