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遭公司无故辞退,
社保断缴领不到生育津贴该找谁赔?
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
能不能和生育待遇损失同时主张?
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张某于2015年4月1日入职重庆某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宝科技公司)。2021年1月6日,某宝科技公司作为全资股东设立深圳市某宝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宝销售公司)。张某于同日被调至某宝销售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工作期间,某宝销售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 同年3月,张某怀孕,并于2022年1月28日分娩顺利生产。2021年12月16日,某宝销售公司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称张某因违纪被公司辞退,并已按公司规定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某宝销售公司作出前述证明书后,未继续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因此未向张某支付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宝销售公司支付其工资、销售佣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生育津贴损失等。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超期未受理决定证明书。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宝销售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生育津贴损失等。 法院裁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112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一、某宝销售公司支付张某工资人民币6766.5元(币种下同);二、某宝销售公司支付张某房屋销售佣金45102元;三、某宝销售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160元;四、驳回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称,某宝销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停缴社会保险费致其遭受生育津贴损失,应予一并赔偿。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民终7708号民事判决: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由某宝销售公司向张某支付生育津贴损失57856元;四、驳回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宝销售公司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后,张某能否一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生育津贴损失。法院裁判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并结合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孕期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公司以违纪为由辞退却无法举证证明张某存在违纪事实,解除行为明显违法,应当支付2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该赔偿独立于生育相关损失,不能相互抵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条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础标准,本案张某跨关联公司调动,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法院以此核算经济补偿基数,再按双倍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1461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法律明确对女职工“三期”设立特殊保护屏障,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本案公司明知张某怀孕仍单方辞退,直接违反该保护性规定,是认定辞退违法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行政法规明文禁止辞退孕期女职工,本案用人单位实施辞退行为本身就属于法定禁止行为,不存在合法解除的基础,应当承担违法用工责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张某在职期间公司正常参保,本可正常申领生育津贴;但公司违法辞退后断缴社保,致使张某丧失申领资格,该损失由公司过错直接造成,参照本条规定,公司需全额赔偿生育津贴57856元。 普法提示 对劳动者: 1.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单位无充分证据不得辞退; 2.被违法辞退,可同时主张 2N 赔偿金与生育津贴损失,两项诉求互不冲突; 3.保留劳动合同、辞退证明、产检分娩记录等证据,仲裁无果可直接起诉维权。 对用人单位: 1.禁止无故辞退“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需具备充分违纪证据; 2.违法解除导致员工断保、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的,企业需全额赔偿相关损失; 3.违法解除赔偿金与生育待遇损失分开赔付,不能相互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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