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因其品类丰富、价格透明、物流便捷,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部分商家却利用线上交易信息差,将二手翻新商品冒充全新正品售卖。当商家信誓旦旦承诺“全新正品”,消费者收货后却发现商品满是使用痕迹与划痕时,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近日,纳溪区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消费欺诈纠纷案,依法认定商家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支持消费者撤销买卖合同、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网络消费市场秩序。
买的是“全新正品”,收到的却是“二手旧货”?
消费者龙某为满足日常影音创作需要,在某电商平台店铺中选购了一台某品牌的专业声卡设备。下单前,龙某多次向店铺客服确认商品品质,商家明确承诺所售声卡为品牌全新正品。基于该承诺,龙某足额支付货款650元。

然而,龙某收货开箱查验时发现,声卡机身、接口处有多处明显划痕和磨损痕迹,该设备并非商家承诺的全新商品。龙某联系商家核实情况,商家拒不承认欺诈行为,辩称该声卡系其他客户“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产品,因仓库盘点时疏漏,客服误以为是全新的才作出承诺。
龙某要求换货,商家却以该声卡已停产为由拒绝换货,仅同意退货退款,双方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商家虚构商品状态、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并判令商家退一赔三。
法院判决:“以旧充新”系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商家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向原告承诺涉案声卡为“全新正品”,但实际交付的商品却存在明显使用痕迹和划痕。商家隐瞒商品真实情况、以旧充新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龙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定,该行为已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原告龙某退还商品,商家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官寄语
电商平台并非“法外之地”,诚信经营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线上商家相较于消费者具备信息优势,更应恪守诚信底线,如实披露商品新旧状态、瑕疵情况、产品来源等关键信息,不得通过虚假承诺、隐瞒实情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
“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是对被侵权消费者权益的救济,更是对消费欺诈行为的严厉惩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当留存聊天记录、下单截图、开箱视频、商品实物照片等完整证据。当发现商家虚假宣传、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要及时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主动捍卫自身消费权益。
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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