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因黄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还李某36万元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件执行期间,黄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且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院决定对黄某拘留15日。
其间,黄某为逃避判决执行,与配偶曾某协议离婚,约定所有债务由黄某承担、车位和汽车归曾某所有。此后黄某使用曾某的手机号注册新的微信供其使用,并让他人将生意往来款项转账至其儿子的微信,其儿子再将收到的款项转账至黄某使用的新微信中,黄某收款共计39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向李某支付了15万元。
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黄某具有自首、主动履行部分款项、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要求,遵守法律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人民法院裁判的最终体现在于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的不仅仅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人民法院正常诉讼活动、司法秩序和法律尊严的严重侵犯。为体现法律权威和树立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人必须及时全面履行义务,否则就应当受到法律惩处。逃避执行永远不可行,等来的不仅是继续履行债务,以后的人生都将处于被执行的惶恐中,还会因为触犯刑法留下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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