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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法官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来源:仁寿县人民法院 作者:周亚洁 发布时间:2021-05-10 10:18:57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仁寿法院文宫法庭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近日,成功调处一起共同饮酒后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真正为群众化解了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0年7月22日,被告林某邀约廖某聚餐喝酒,廖某以家里有事为由拒绝。事后,廖某前往林某喝酒场所将醉酒的林某送回家后,与被告廖某红及其他朋友在一KTV喝酒聚会。23日凌晨1点左右,廖某红将廖某送至文宫镇文华新城小区,而后廖某自行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摔倒在一水沟内致死。期间,廖某红多次电话联系廖某,直至早晨得知廖某死亡消息。廖某父母失去独子,悲痛不已,找到林某、廖某红商量赔偿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尖锐,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90余万元。     为     为缓解矛盾,承办法官曹卉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原告坚持认为被告廖某红、林某与廖某饮酒后未履行安全护送义务,致使其子自行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需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廖某红认为廖某喝酒后出事并非自己故意,且当晚是廖某本人邀约自己喝酒,觉得十分委屈。被告林某表示廖某把自己送回家时滴酒未沾,之后喝酒出事与自己无关,更觉委屈。经过几个小时的面对面、背靠背调解,在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时,又因原告亲属的介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调解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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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同村邻里,采用调解方式对友好化解矛盾更为有效,且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开庭当天,承办法官曹卉再次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原告坚持己见,甚至扬言若被告不赔钱就要对其行凶。针对双方矛盾争议点,在诉前调解基础上,曹法官再次向原告释法明理,告知原告死者廖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知道酒后骑车具有高度危险性,其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廖某红作为一同饮酒的朋友应当承担安全护送义务,但未尽到义务需要承担的仅为部分补偿责任。廖某红需抚养年幼的孩子、赡养年迈的老人、偿还负债,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愿意补偿。林某未与死者一同饮酒,出于朋友情谊主动提出愿意补偿,大家应该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如若坚持闹下去,徒增伤痛,于己于人都不利。

最终,在法官真诚劝说和开导下,原告解开心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廖某红补偿原告60000元,被告林某主动补偿原告15000元。

(周亚洁)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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