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孝顺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可是现在有些子女,却让年迈的父母寒了心。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两河(家事)法庭来到水尾镇观音阁村开展巡回审判,处理一起赡养纠纷。
八旬老人蔡某与丈夫钟某奎育有三个子女,老大钟某林、老二钟某某和老三钟某平。一家人对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早在1998年就达成了协议,对家庭财产也进行了分配,约定父亲钟某奎由老三负责养老送终,老大钟某某则负责赡养母亲蔡某及其身后事宜。2005年,蔡某丈夫钟某奎去世,老三钟某平按照赡养协议为父亲料理了后事。蔡某独自生活一段时间后,来到老大钟某某家与其共同生活,期间,母子俩也偶尔会发生矛盾。可在2020年5月,两人再次发生矛盾,老大钟某某不顾一家人达成的赡养协议,拒绝再赡养母亲。儿子拒不履行当初的赡养协议,年迈的蔡某伤心又无奈,诉至法院寻求帮助,要求三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为妥善处理案件,真正解决原告蔡某的赡养问题,承办法官在庭前多次与村社干部及邻近的村民了解本案纠纷的来龙去脉。原来,在老大钟某某在外居住期间,原告蔡某擅自处理了老大的部分树木和物品,母子因此产生矛盾,原告两次到老大钟某某家居住皆不欢而散。经过这些事情,蔡某决定不再和老大居住,自己单独居住,由三个子女支付相应的赡养费。
赡养纠纷的处理既要考虑老人的真实意愿,也要结合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合法合情,才能妥善处理好老人的赡养问题。承办法官看了原告老家房屋之后发现,该房屋较为破烂,原告年事已高,单独居住并不妥当。考虑到原告先前和大儿子钟某某发生的种种不快,让二人继续共同生活也可能再次发生矛盾,老二钟某林又患有疾病,承办法官联合“守护夕阳”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室调解员对原告蔡某和老三钟某平做调解工作,打消双方疑虑,双方对母亲蔡某的赡养问题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因本案被告钟某某、钟某林未到庭,无法调解,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蔡某贵随被告钟某平共同生活;被告钟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月底前按月支付原告蔡某贵赡养费400元,至原告蔡某贵去世时止;原告蔡某贵今后的医疗费用由被告钟某某、钟某平各负担一半;原告蔡某贵今后需要护理时,由被告钟某某、钟某平、钟某林共同承担护理义务。
(叙永法院 陈本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