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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出事故谁担责?泸州法院酒麒麟告诉你

来源: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赵娜 发布时间:2022-04-20 14: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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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泸州中院在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公开巡回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好意搭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二审民事案件。学院部分师生旁听了此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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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出事故

赵某去学校接自己的女儿放学回家,好意将女儿的朋友赵某某免费搭乘回家,在途中赵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梁某驾驶的小货车会车时发生碰撞,赵某、赵某某均在事故中受伤。赵某某后被鉴定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减退,致残等级评定为精神伤残九级。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赵某存在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超载、未戴安全头盔、相向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认定赵某承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次要责任。

争议:谁担责?

受伤的赵某某起诉赵某、梁某及相应的汽车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至法院,要求获得赔偿。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品迭赵某、某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后,由赵某和保险公司向赵某某进行赔付。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赵某认为,自己完全基于好意搭乘赵某某,本意是想做好事,交通事故不是自己故意造成,自己也在事故中受很重的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好意搭乘”的规定,减轻自己的责任。况且,受伤的赵某某已通过水滴筹等平台获得捐款,也应抵扣赵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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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麒麟法官释法

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赵某因被上诉人赵某某系其女儿的同学,故将其一并搭乘回家,未收取任何费用,其行为属好意同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但是,本案中,赵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超载、未戴安全头盔、相向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系严重违法行为,赵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不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而赵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赵某、梁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某因此次事故获得社会捐赠,其所获捐赠是否超过其损失,是否应当退回平台,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不能因此减少赵某应承担的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感受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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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法官就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现场“以案说法”,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的专家也对本次庭审进行了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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茆晓君 法学博士,社会学博士后,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人

这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到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进行“庭审进校园”活动,庭审秩序井然、程序规范、我们看到了法官的职业操守,看到了法律的庄严,让我们的老师,让我们的学生都倍受鼓舞,深受启发,法律在我们身边。今天的庭审涉及到“好意同乘”这个话题,什么叫“好意同乘”?这个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民法典》中都谈到了,我们有很多好心人愿意做好事,帮助别人,爱护别人,但是很多人却因为做了好事,而受到了一些损害,我们怎么保护好心人呢?今天这个案例就启迪了我们:做好人好事要遵纪守法。从今天这个案例我们看得出来,其实赵某是个善良的人,家庭也是很贫困的,他出于好心,为了让孩子们能够少走路,提出了让孩子坐他车的要求。但是他忘了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因为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了交通意外,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造成了“好人做好事,自己也很难受”的结果,这告诉我们,要学习法律、运用法律,法律就在我们身边,让我们告诉好人们,好人能做好事,只要他们能够遵纪守法,我们希望人人都是好人。

参加旁听的学生纷纷表示,通过旁听庭审,收获了很多,特别是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和谐的理解以及在生活中应当如何做好事,怎样做好事,引发了大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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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宏国 泸职院21级现代物流管理1班

参与此次庭审旁听,真实深刻地让我知道了,法律,原来就在我们平常生活中。对于我们大学生而言,更应该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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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 泸职院20级语教6班

将庭审现场搬进校园,以更为直观的形式带来了真实且零距离的庭审现场,深刻地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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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湫尧 泸职院21级师范学前1班

今天这一案例,给我带来了许多启示,好人做好事,必须要遵纪守法。作为新时代的青年大学生,我们要做到严以律己,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牢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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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震东 泸职院21级工程造价3班

泸州中院将民事案件生动、鲜活地搬进校园。双方的每一次对民法典等法律的运用,都向我们诠释着“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的含义,法律不是空谈,而是天下之根,立国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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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曼莎 泸职院21级现代物流管理2班

这是我第一次现场旁听庭审,整个过程很庄严。这次活动我见证了庭审过程的一丝不苟,让我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作为大学生,我们理应知法懂法守法,应该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赵娜)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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