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峨眉山市法院以“行政审判双进”活动为契机,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乐山某餐具清洗服务部诉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40余名综合执法人员旁听了案件庭审。
2021年7月,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乐山某餐具清洗服务部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认为某餐具清洗服务部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官网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者安排工人敲打服务部厂区内污水池旁的检查井,工人将检查井连接污水池的封闭洞口敲破,致使污水池中污水通过敲破的洞口流入城镇排水设施,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0月,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其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餐具清洗服务部不服处罚决定,复议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市中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因双方当事人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明显不当存在重大分歧,合议庭从原告实施违法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该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的大小以及原告是否具有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情节等方面重点审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幅度是否适当。庭审中,合议庭成员思路清晰,整个庭审张弛有序、层次分明、重点突出。除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明显不当外,双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处罚程序也存有争议,案情相对复杂,合议庭决定择日进行宣判。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与庭审观摩人员进行了现场互动交流。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针对案件庭审情况和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困惑,如机构改革之后原某一行政管理领域的执法人员是否当然地具有对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的执法资格、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是否必须对当事人加处罚款等向合议庭成员进行了提问。合议庭成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观摩案件、工作经验对执法人员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活动现场气氛活跃,参加活动人员纷纷表示,人民法院以庭审观摩的形式为执法人员上了一堂法治课,对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起到促进作用,希望今后多组织相关活动,加强司法与行政之间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