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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1年内江市“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内江市检察院诉徐某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14 21:23:41


一、基本案情

徐某某作为经营者开办的隆昌鑫良火锅店为个体工商户。徐某某在经营期间指使员工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加工炼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掺入到新油中炼制成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201995日,徐某某的上述行为被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查获,经隆昌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隆昌鑫良火锅店被查获的掺入了“老油”的火锅油中含有合成辣椒素、天然辣椒素、二氢辣椒素成分。2019821日至201995日,隆昌鑫良火锅店共销售掺入了“老油”的火锅锅底173份,销售金额为4844元。隆昌市人民法院于202093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徐某某、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一年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均处罚金1万元;徐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844元;并被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有关活动。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某某销售掺入“老油”的火锅锅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即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属于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徐某某因上述销售行为获得销售价款4844元,公益诉讼起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以销售价款的十倍作为徐某某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依据,要求徐某某承担赔偿金48,44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为证明徐某某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所支付的1500元,属于合理费用,被告徐某某应予承担。徐某某的行为破坏了良好安全的市场消费环境及秩序,消费者食用他人已经食用过的食物,会给消费者的心理也造成严重的伤害,徐某某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通过赔礼道歉可以抚慰受害者的人格尊严、重建失序的社会规范、教育震慑不法行为,实现矫正正义。遂判决:一、被告徐某某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赔偿金48,440元;二、被告徐某某支付合理费用1500元;三、被告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内江日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三、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中,被告徐某某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掺入了“老油”这种含有对人体有害成分的食用产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对社会消费者整体共同的人身权益的侵害,徐某某虽已因本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但不影响其同时承担惩罚性赔偿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案是内江首例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法院裁判体现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态度,教育震慑了唯利是图的违法经营行为,引导经营者恪守诚实守信、消费者至上的经营理念,对推动构建优良营商环境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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