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富顺县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合议庭在赵化镇莲花村诉源治理点,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诉讼中,公诉机关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富顺县安溪镇临江村15组的沱江河边用带钩刺的可视鱼竿锚鱼,非法捕获鲤鱼一条,重10.8千克,随后被安溪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挡获后报警,郑某某被富顺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富顺县水产渔政服务中心鉴定,郑某某钓鱼区域属于禁捕区域,郑某某使用的可视鱼竿在长江流域为禁用渔具,郑某某本次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不低于1036.80元。
富顺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对被告人郑某某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郑某某在判决生效当日购买价值1036.80元的鱼苗增殖放流到沱江河;限被告人郑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即刻履行增殖放流生态修复义务。
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在合议庭主持和检察院监督下,经渔政执法人员验证,在富顺县赵化镇“纽扣法庭”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点,将购买的价值1036.80元共计3400余尾鱼苗投放入沱江河,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增殖放流义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高院《关于沱江流域“纽扣法庭”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在巡回审判现场,邀请了泸县人民法院牛滩法庭、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法庭的相关人员观摩庭审。
庭审结束后,三地法院联合召开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法官会议,结合省高院《关于常见环境资源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对该案疑难问题、法律适用、量刑等进行认真讨论,并听取了受邀列席参加的公诉人、渔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推进了“纽扣法庭”工作机制实质化运行。(彭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