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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吃货”小心!香喷喷的猪脚竟然有“毒”

——张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刑
来源: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雪珍 发布时间:2023-05-23 22:20:21

基本案情

自2021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某职工家属区其经营场所内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鸡、鸭、猪脚、猪头等食品,并将加工后的鸡、鸭等食品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张某某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食品,仍以700余元的价格贩卖50kg工业松香给张某某使用。

2022年12月1日,张某某在其经营场所内被公安机关与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挡获,现场扣押张某某的松香17kg及用于脱毛的疑似固废物一坨;在李某某店铺内查获工业松香两袋。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包括不能用于禽畜脱毛处理工艺),食用经其污染的食物,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安全管理制度,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张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使用而向其销售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应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综合量刑。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禁止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群众生命安全。我国制定了严格的卫生标准与法律保障食品安全。根据农业部《禽畜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第“6.1.4条剥皮或褪毛”中规定,禁止使用松香拔毛,同时按照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所允许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规定,工业松香不在被允许的使用范围。生产者与销售者在生产经营中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不能贪图利益,突破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李雪珍)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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