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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环保成为行动 让自然造就美好——四川法院集中宣判一批环境资源类案件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2 10:06:33

6月5日既是世界环境日,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日。今年环境日主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5月29日至6月1日,四川部分法院对11件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共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判处罚金64.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13.51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490.5万元。这批案件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从保护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等角度出发,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了司法力量。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邓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2年2月至3月,被告人邓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项目建渣清运施工为幌子,组织人员在位于武侯区华兴街道三河社区(原三河村)拆迁空地内盗挖砂石1836车次、37232.7方,贩卖给夏某经营的某砂石厂,获利4132829.7元。经鉴定,生态修复费用为3131598.32元。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132829.7元,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及鉴定费3181598.32元,在川内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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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照片

本案系在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司法修复基地(武侯)内开展的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案件,是该基地运行一年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通过巡回审判、庭审直播等方式,保障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倪某华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储存爆炸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2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倪某华家中查获由倪某华持有的枪支3支、黑火药2包、钉弹33盒、气枪弹636颗以及动物尸体等物品。其中,可鉴定的39只野生动物,经济价值11100元,另有5只野生动物无法鉴定。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判处倪某华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支付野生动物经济价值损失人民币11100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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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华家中查获物品

通过本案宣判,一是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二是通过公益诉讼,弥补对破坏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失;三是对非法持有枪支、爆炸物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

平武县人民法院宣判的范某兵盗伐林木案。2022年10月24日左右,被告人范某兵为了修补破损的猪圈及房屋,擅自将集体所有的河滩地上13株树木砍伐,合计蓄积8.62立方米。平武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范某兵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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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从严惩处。在四川,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达到3立方米就会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以为河滩地上的树没人管,贪图小利而擅自砍伐,最终被判刑。本案告诫人们,要切实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切莫滥砍乱伐!

近年来,四川重大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式零星的非法捕捞行为仍时有发生。富顺县人民法院宣判的邹某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3年1 月6 日,邹某兴在富顺县琵琶镇泥溪河天然水域,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电鱼的方式捕获河参、鲫鱼等54条,造成渔业资源损失4841.76元。富顺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邹某兴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邹某兴购买价值4841.76元的鱼苗在指定天然水域增殖放流。本次公开宣判将惩治犯罪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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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域全程全要素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四川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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