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2022年10月2日,被告郭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至屏山县岷江大道银杏路路口时,与行人原告曾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屏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曾某无责。
据了解,被告郭某的电动自行车系初次上牌购买保险后由于保险到期后并未续保至今,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曾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96天出院并于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期间涉及医疗费等多个项目赔偿金额高达20万元,被告对本案交通事故无异议,前期也垫付了10万余元,但表示经济困难,希望法院能够组织调解,通过分期支付缓解经济困难。
承办法官了解本案特殊情况,考虑被告在发生事故之后积极处理本案,了解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较重等因素,认为本案争议不大,但因郭某的电动自行车无保险此次赔偿责任只能由其自行承担,如直接判决不仅不能解决案件实际问题还可能引起其他社会问题,调解更能解决纠纷,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很多人为出行便利购买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为省钱放弃购买保险,最终酿成交通事故时无力赔偿,所以广大群众为安全出行系好“保险”安全带。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车主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事故风险,及时为车辆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