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东执利剑∣转移财产30余万元逃避执行 获刑六个月!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法院 作者:梁毅 发布时间:2023-12-07 22:56:59

微信图片_20231205210809.jpg

12月5日,攀枝花市东区法院对东区首例拒不执行裁定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区人大代表、7名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全程旁听了庭审。

邮政公司与某农业公司因邮寄服务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东区法院后,法院依法判令某农业公司支付邮政公司邮寄费用4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某农业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邮政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某农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该农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东区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裁定追加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被执行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东区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李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多次联系李某,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但李某仍未履行。后经法院查实,李某收到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申报财产,并银行账户被冻结使用他人银行卡收取款项,将收取的部分款项用于投资使用,从而达到躲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的目的

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有隐瞒、转移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向执行法院隐瞒收入、使用他人银行账户转移财产进行投资的行为,致使裁定无法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必须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的行为,都将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毁了自己的人生,还将对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该案作为2023年东区法院宣判的第1起打击拒执犯罪案件,庭审时通知其他案件被执行人到庭参加旁听,彰显了东区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坚决态度与决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东区法院将继续重拳出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等“拒执”行为,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执行协作机制,推进对拒执类案件的快立、快审,有效打击“拒执”行为,让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犯罪分子无处藏身,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能力和执行规范化水平,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切实兑现群众胜诉权益。梁毅

 

 

 

 

 


责任编辑:王思婷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