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讯(李海燕)为进一步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德阳市中江县检察院近日邀请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和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一起维权信访案件化解工作,促进信访人息诉罢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77年,控告人刘某某所在大队对其作出辞退民办教师的决定,刘某某认为这是由于其控告所在生产队长相关问题,遭到原梓潼公社革委会赵某某打击报复的结果。从1977开始,刘某某多次向省、市、县纪委进行信访反映,三级纪委均认定其反映问题不实并作出书面答复;刘某某又向省、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恢复其民办代课教师的申请,三级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2001年、2002年,刘某某向中江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县法院经审查,分别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德阳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刘某某在今年下半年向中江县院提出对其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行为进行确认,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的信访请求。
由于信访人近40年时间多次到省进京上访,现又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信访请求,中江县检察院高度重视该信访案件的处置工作,一方面到县纪委和信访人所在乡镇查阅、收集相关调查和处理材料;另一方面及时与县司法局取得联系,商请县司法局指派公益律师参与该信访案件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同时向该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该信访案件的监督。2016年10月27日,该院邀请律师和人民监督员来院参加了对信访人的公开答复工作。
在答复会上,律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信访人的请求进行了解答,人民监督员从第三方角度对信访人开展了心理疏导,中江县检察院从反映诉求的证据、法律适用以及信访人目前生产、生活状态等方面对信访人进行了答复和化解工作,并希望信访人保重身体、安享晚年。信访人最终对检察机关的答复工作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