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喜德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依法行政拘留2人。
案件回顾
2025年8月1日20时30分,喜德县公安局组织开展夏夜治安巡查宣防第二次统一行动。第二组清查小组民警辅警开展清查工作至喜德县西门桥铁路桥附近时,遇见从某KTV出来的马某与海某等人。马某酒后无故对清查民警辅警进行言语辱骂,民警在多次劝阻后,马某、海某仍然不听继续对清查民警辅警冲撞辱骂。面对恶意挑衅,民警依法将马某与海某带至喜德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调查。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马某、海某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喜德县公安局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马某、海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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