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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课堂】法治副校长直播“带货” 满满干货“未”爱护航

来源: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何霞 发布时间:2020-07-02 10:14:13

“孩子们成长的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6月30日晚,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乐山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李芳玉来到了乐山市实验中学,为该校学生及其家长、教职员工等近万人带来了一场精彩生动的法治“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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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玉从四个方面,通过“云课堂”与大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享。

为什么要加强家庭法治教育?

第一,对孩子来说,这是顺利成长的需要。第二,对家庭来说,这是家庭幸福的需要。第三,对国家来说,这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

我国刑事、民事、行政法律都对家庭法治教育作了规定。重视和加强家庭法治教育也是法定义务。

家庭法治教育的重点问题是什么

刑事责任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指行为而非罪名)、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性侵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和遭受性侵的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全社会关注。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儿童和学生的法治教育、预防性侵教育缺位及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严格、校园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依法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沐川县人民检察院牵头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医疗机构接诊未成年人疑似被性侵例向公安局、检察院报告制度(试行)》《沐川县检校双方重大事件协作通报制度》。

在预防性侵方面,家长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教育孩子:

一方面要加强对孩子的性道德教育,引导孩子正确控制自己萌发中的性冲动,防止一失足成千古恨;

另一方面要教育孩子如何预防性侵。

孩子们要坚决拒绝不当的身体接触,外出时,必须提前告诉家长你要去哪里,和谁在一起,随时和家长保持联系,并尽早回家。不要轻易单独交谈约见、不要随便单独搭乘便车、不要随意贪占小便宜。

校园欺凌问题。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校园内外,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具体包括:行为、语言、心理、网络欺凌四种方式。

某中学学生张某由于看不惯同学吴某,想找机会教训教训吴某。张某的哥们何某知道后,让自己的好友刘某赶紧将刘某放在宿舍的水果刀送给张某。之后,张某约吴某“决斗”,打斗中,张某持水果刀将吴某刺伤,后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分别判处张某、何某、刘某有期徒刑12年、3年、2年。

家长们要结合案件、事件,教育孩子既不要欺凌他人,也不要被人欺负,遇到自己或同学被欺凌时,要及时、勇敢地向老师、家长或司法机关反映。

孩子们要学会珍惜同学情谊,学会尊重、宽容和善待他人,不要“可爱的小脸说变就变,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侵财问题。某中学初二学生刘某、李某网瘾很重,天天打游戏。有一天没钱上网了,就在晚自习时,将初一同学钱某约至操场角落,向其要钱上网。钱某不从,刘某就用拳头击打其头部,李某用木棍击打其背部,造成钱某重伤,钱某被迫给了200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刘某、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各位家长一定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让孩子从小就懂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守规矩,不偷不抢,堂堂正正、清清白白地做事做人!

毒品问题。一些未成年人受教唆、引诱、欺骗、逼迫,沦为毒贩子贩卖毒品的工具,走上犯罪道路,令人十分痛心。

某学校学生苏某,在KTV结交一位“大哥”陈某。“大哥”平时带苏某吃喝玩乐,还经常给苏某钱花,唯一的条件就是让他帮其将烟盒转交给其他人。2018年10月的一天,“大哥”又吩咐苏某将一个红塔山烟盒交给林某。苏某在交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出红塔山烟盒内有冰毒0.3克。

按照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冰毒50克以上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起诉苏某,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家长们一定要教育孩子提高警惕,自觉远离毒品,特别是要远离那些主动和自己套近乎、交朋友、给好处的人,防止被利用。

网络问题。网络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果不遵守相关规则,就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孩子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受到法律监管,不能在网络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否则就可能触犯法律,受到制裁。

所以,家长们一定要引导孩子正确使用网络。

怎样做好家庭法治教育?

要高度重视,不要不当回事。要言传身教,不要照本宣科。要科学管教,不要简单粗暴。要家校联合,不要互推责任。

依法剥夺监护权

案例一:2016年,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在审查被告人于某奸淫幼女案时,发现被害人小芳(时年8岁)系于某母亲刘某的养女。经进一步审查发现,刘某与其同居男友张某长期殴打、辱骂小芳,也正是由于刘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才致使小芳遭到于某的长期多次性侵害。丰台区检察院在以涉嫌强奸罪对于某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同时,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法院受理民政部门的申请后,丰台区检察院还依法出庭支持申请。2017年10月25日,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担任小芳的监护人。

案例二:骆某、楼某系夫妻。骆某常年游手好闲且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打骂楼某和儿子骆某甲(2003年6月6日出生)。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骆某提出骗取他人财物,并逼迫楼某一起多次带儿子骆某甲搭乘电动三轮车。乘车过程中强迫骆某甲跳车,谎称系三轮车车主驾驶不当造成骆某甲从车上摔下受伤,诈骗5名三轮车车主“赔偿款”共人民币15200余元。诈骗过程中骆某甲多处受伤(伤情未达轻伤以上)。案发后骆某和楼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楼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骆某对骆某甲的监护人资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法院判决撤销骆某对骆某甲的监护人资格。

上述案例均是监护权被撤销的案例,我国刑事法律、行政法律、民事法律三位一体均对监护人职责作了要求,对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利益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视情节,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

讲是因为爱,听是因为爱。因为有爱,沐川检察将在护航未成年人成长的道路上不负重托、勠力前行。(何霞)

责任编辑:李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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