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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手记 | 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瓦解“零口供”团伙贩毒案有感

来源:乐山市检察院 作者:程丹 发布时间:2020-10-27 09:38:34

“检察官,毒品不是我的,徐某贩卖毒品与我无关。”雷某某供述道。

经查,2018年上半年,雷某某在井研县研城镇学府路经营洗车场,雇请徐某为员工。雷某某出资从乐山购买冰毒,由罗某某、张某某帮助介绍贩卖,后雷某某多次安排徐某通过罗某某、张某某将冰毒贩卖给多人。

雷某某作为主犯,到案后始终作无罪辩解,而徐某供述存在反复。“零口供”、“人货分离”为该团伙贩毒案办理增添了不小难度......我仔细研判案情,找准案件突破口,先稳定自愿认罪认罚的罗某某、张某某心理预期,引导其揭露同案人罪行,同时针对徐某供述反复,有“顶包”倾向的情况,向其详细分析自己贩毒与帮助他人贩毒的量刑差异,促使其如实供述主犯指使自己贩毒的事实,最终3人当庭自愿认罪并指证雷某某罪行,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处理。

该案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典型案例,载入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查清案情是认罪认罚的前提。实际办案中,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不放过影响定罪量刑的每一个细节,特别注意平时容易忽略的前科、退赃退赔等情节,为认罪认罚适用、精准量刑奠定基础。如本案中,经全面核查,查明罗某某、张某某分别帮助贩卖毒品2次、3次,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为从犯,同时二人分别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如果上述诸多情节没有查清,不仅无法实现公平正义,更难以让二人自愿认罪认罚。

有效沟通是认罪认罚的必经之路。认罪认罚需要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交流、沟通,就认定的罪名、犯罪情节、程序适用充分交换意见,并就量刑达成一致。有效沟通不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同时有利于增加犯罪嫌疑人对司法人员的信任,增强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认可度。如本案中,就查明的贩卖事实及认定从犯、自首等情节,我向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张某某详细阐明量刑依据及认罪认罚与否的结果差异,促使二人真诚悔罪、自愿接受处罚。


因人施策是认罪认罚适用的关键。每个案件具体案情不一,各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性格特点也各不相同,同时随着时间推移、情势改变,人的心理也会发生变化。如何有效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教育,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方法,只有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多站在犯罪嫌疑人角度思考问题,找准“病灶”,对症下药,才能打通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最后一公里”。如本案,针对徐某供述存在反复的情况,我及时向侦查人员、看守所民警等了解情况,结合在案证据,找准其担心认定多次贩毒会加重刑罚、对雷某某存在“讲义气”的心理,从哥们义气到公平正义,再到家人的期盼,耐心细致地对其开展教育、疏导,帮助其排除来自雷某某的干扰和心理压力,同时明确告知其自己贩卖与帮助他人贩卖之间的量刑差异以及拒不如实供述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促使其如实供述。


人文关怀是认罪认罚的“催化剂”。工作不能感情用事,但司法办案人员并不是“冷面判官”,不是冰冷无情的法律执行机器。司法实践中,对具有特殊困难的犯罪嫌疑人给予适当、必要的人文关怀,不仅是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精神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更是人性的使然。司法人文关怀不仅有利于固定认罪认罚成果,有效降低认罪认罚后反悔和上诉率,也有利于促进其教育改造,尽快回归社会。如本案,庭审中张某某提及孙子由其一人独自照顾,判刑后无人照看,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罚时,我充分考虑其主动投案又自愿认罪认罚的良好态度,及时报请领导同意后,调整量刑建议为拘役五个月,使其就近服刑,每月可回家探视一至两天,获法院判决支持。感激不已的他表示一定好好改造,出来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改革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需要我们在办案中不断去实践、丰富,发挥其更大的作用。(程丹)

责任编辑:向芷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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