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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布2021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优秀案例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6 19:38:46

目录

案例一:宜宾翠屏傅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

案例二:成都武侯郑某某、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三:泸州江阳赵某某、孙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四:成都新都吴某某、黄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一

傅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 

【关键词】

制贩假仿冒名牌白酒、大数据分析、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傅某某(湖南澧县籍)在未取得贵州茅台酒公司、五粮液集团公司等白酒企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同乡和亲属为纽带,组织吴某某、杜某某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雨花区、长沙县等地租用民房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白酒。

2021年1月,四川省宜宾市公安机关组织警力200余名,对以傅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实施收网,铲除多个湖南澧县籍制售假酒团伙,成功打掉了以成都提供包装材料、长沙生产假酒、重庆等地销售假酒的非法产业链条。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05名,刑事拘留71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56个,扣押成品假酒1万余瓶,扣押用于生产假酒的包装材料29万余件(套),用于生产假酒的灌装机、铆钉机等制假设备15台(套)。假冒产品涉及茅台、泸州老窖、五粮液、剑南春、洋河、水井坊等多个名优白酒品牌,涉案总金额达3.12亿余元。

【诉讼经过】

2021年1月,宜宾市公安局对“12·17”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2021年9月15日,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以马某某、莫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杨某某、倪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0月13日,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以傅某某、廖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傅某某、廖某某等10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五年不等;被告人马某某、莫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倪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六个月。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一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高度重视,从被动办案向主动侦查转变。全省公安食药环侦部门高度重视打击白酒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建以传统驻点打假为基础,食药环侦、网安等多警种参与的打击制贩假仿冒名牌白酒犯罪合成作战新机制。案发后,宜宾市公安局迅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12·17”长沙系列假酒案打假专班,全面落实数据线索搜集、合成分析研判和食药环侦定向打击等重要职责。办案模式由传统“事发型”侦办向“事前型”侦办转变,组织200余名警力分若干工作组同时前往湖南长沙等地实施抓捕,捣毁56个犯罪窝点,极大的震慑了犯罪,彰显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二)深挖彻查,从传统办案向情报导侦转变。专项打击专班工作组把“端窝点、断源头、破网络、抓主犯”作为打击制贩假仿冒名牌白酒的工作目标,持续深化地方知名品牌的保护。宜宾市公安机关结合地方白酒品牌发展优势,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白酒企业的联动协作,广泛拓展线索来源,发挥大数据优势,加强分析研判和动态管控;对制贩假仿冒名牌白酒犯罪嫌疑人定点掌握、重点侦查,为该案成功侦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紧密协作,从单环节破案向全链条打击转变。该案涉案人员多为同乡及亲属关系,长期盘踞在城郊结合部,采用“传帮带”方式,作案区域涉及四川、重庆、江西、海南、新疆等多地,形成集制假售假为一体的犯罪团伙,犯罪呈现产业化、集团化、跨区域化、隐蔽化的特点。宜宾市公安机关加强与成都、重庆等地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全面铲除假酒生产、批发、销售等多个环节犯罪链条,有效保护了相关白酒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了白酒市场正常经济秩序。


案例二

郑某某、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双向移送、电子数据审查、民行刑协力

【基本案情】

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租赁仓库作为店铺销售汽车配件。2019年4月,郑某某从江苏常州等地购进假冒的“大众”品牌汽车配件进行销售。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邹某某明知郑某某销售的是假冒“大众”品牌汽车配件,仍受雇担任仓库库管人员,兼从事开车、送货等工作。

2020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查获涉嫌假冒“大众”品牌的大灯、中网、尾灯等汽车配件共18种型号1512件。经鉴定,上述配件均为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汽配产品。经统计,查获的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汽配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02770元。现查明,郑某某、邹某某长期销售假冒注册商的商品,已销售金额17000余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402770元。

【诉讼经过】

2021年2月1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对郑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2021年4月8日,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郑某某、邹某某。2021年6月7日,该案移送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6月10日,成都市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2021年7月11日,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以郑某某、邹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9月22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宣告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开展“双向移送”工作,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成都市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移送”工作,针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涉案行政处罚线索及时移送或建议公安机关移送。本案中,针对从郑某某处购假销假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商家,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及时移送行政处罚线索,二名行为人均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针对前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市场监管部门召开座谈会,就涉知识产权案件的线索移送、提前介入、证据收集等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近年来,成都市检察机关坚持“双向移送”,向行政机关移送或建议公安机关移送行政处罚线索26件次,均已收到回复,实现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

(二)做实电子数据审查,确保精准指控。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同情形下对侵权产品的价值认定存在“实际销售价格”“标价”“市场中间价格”等多种方式。“实际销售价格”往往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难点,难以认定。本案中,检察机关深入审查电子数据提取材料,筛查出多份案涉侵权报价单。经与权利人销售系统截图比对,最终确认侵权产品型号。抓好“捕后诉前”重要侦办阶段,制定出详尽的继续侦查提纲,通过公安机关补充核查,从而准确认定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确保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

(三)民行刑协力,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检察机关主动邀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协助查明被侵权事实,跟进案件进展,并就涉外商标权属转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问题深入沟通,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坚持全链条打击思维,对梳理出的上游犯罪线索要求公安及时移送,目前,常州市公安机关已对此立案,并就刑事案件证据沟通交换。此外,就案卷审查中发现的下游行政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确保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综合查处,实现对知识产权全方位、立体式保护。


案例三

赵某某、孙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从严打击、追赃挽损、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淘宝网、微信等向他人购买电子书籍后,通过微信、QQ等向被告人赵某某等不特定人员销售电子书籍2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200万元。

2015年底开始,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淘宝网对外销售电子书籍。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钟某某建立网站“天天kindle”并负责网站的维护和管理,赵某某则利用该网站销售电子书籍。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赵某某通过网络下载、向被告人孙某某等人购买等方式收集电子书籍后,通过微信、QQ等向被告人赵某甲等不特定人员销售电子书籍七千余册,非法经营额达15万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甲通过网络下载、向赵某某等人购买等方式收集电子书籍后,通过微信、QQ等向不特定人员销售电子书籍五千余册,非法经营额达16万元。

【诉讼经过】

2020年4月19日,四川省公安厅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孙某某、赵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指定古蔺县公安局管辖。2021年1月11日,古蔺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赵某某等三人。

2021年4月8日,古蔺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泸州市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地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认为钟某某为赵某某等人非法销售电子书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涉嫌共同犯罪,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补充移送起诉;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敦促4名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100万余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9月8日,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以赵某某、孙某某等4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29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全面履行检察职责,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本案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大、侵权书籍多。检察机关全面系统梳理证据,准确认定罪名,确保精准指控;对为侵犯著作权犯罪提供销售平台的帮助犯及时追诉,实现全面惩治;对赵某某等被告人建议判处高额罚金并获法院采纳,切实提高犯罪成本,传导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

(二)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功效,有效破解追赃挽损难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将释法说理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帮助被告人深入了解认罪认罚刑事司法政策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引导其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以争取从轻处罚。最终促使4名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一百余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思想深处真正认罪悔罪。

(三)准确适用司法解释,依法认定案件事实。本案涉案书籍达3万余册,且作品种类众多、权利人分散,行为人是否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据收集难度大。检察机关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在被告人不能提供其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前提下,认定其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成功指控犯罪。


案例四

吴某某、黄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商业秘密保护、川渝司法协作、企业合规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担任成某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的职务之便,违反保密义务,多次私自窃取该公司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产品(又称TRT)的相关技术图纸,并通过U 盘、邮箱将图纸出售给温州强某有限公司和浙江强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经查,被告人吴某某为非法获取上述图纸,先后多次向黄某某支付贿赂款共计10.7万元。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购买的TRT技术图纸,生产出相关TRT 产品配件进行销售以非法获利。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从被告人黄某某处非法获取的技术图纸是成某有限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能够给该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且公司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的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87.8万余元。

【诉讼经过】

2017年4月6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对吴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2017年8月10日,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吴某某、黄某某。2017年10月10日,该案移送新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主动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查明案涉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及损失数额。2019年6月11日,新都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吴某某、黄某某提起公诉。

2019年8月6日,新都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19年8月14日,吴某某、黄某某提出上诉。2021年4月9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上诉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判处上诉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一)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本案权利人成某有限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工业动力设备研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检察机关积极听取权利人的相关诉求,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同时要求公安侦查取证时采取相应的加密手段,对侵权公司的其他涉案人员予以告诫,防止出现“二次泄密”,有力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成渝两地司法协作,形成叠加效应。为攻破案涉TRT技术专业性难题,办案机关在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的协助下,咨询涉案技术领域专家,并邀请西南政法大学涉商业秘密领域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从而推翻了不利于检方指控的损失鉴定。同时,根据《关于全面加强成渝知识产权检察协同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就共享知识产权专家库资源达成的协议,聘请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侵权图纸与TRT主机核心组件所示的27个技术秘点同一性问题进行鉴定,从而锁定吴某某、黄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 立足检察职能,帮助企业消除特定合规风险因素。大型企业的关键性岗位人员往往掌握或易于接触企业的核心机密。检察机关围绕被侵权企业对技术人员等关键性岗位管理缺位等风险因素,为企业构建以商业秘密保护为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言献策,并结合检察职能为企业提供合规领域的法律服务。一是赴企业开展法治宣讲,对全体技术人员重点开展合规培训、警示教育,提升防腐拒变意识;二是助力企业建立关键性岗位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将外部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三是针对涉案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漏洞,参照国内外涉密管理先进经验,帮助企业制定商业秘密专项保护方案、完善保护机制。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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