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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来源: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4 09:39:59

检察故事汇·之

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今天我们给大家分享一个故事:离婚后的“共同债务“。请听我娓娓道来……

第一幕 “飞”来横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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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向某偶然发现自己竟涉及一起高达20万元的金融借款纠纷,但是她自己毫不知情,简直是“飞”来横债。原来,早在2017年7月,某消费金融公司将向某及其前夫干某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偿还20万元贷款及利息。同年12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向某、干某均未出庭应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干某偿还贷款及利息,向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向某既气愤又委屈,后向峨边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初审后将线索移交到市中区检察院,我们随即展开调查。

第二幕 疑点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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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的个人债务为何要前妻来还?人未到庭为何败诉?疑点重重的案件,我们能否拨开迷雾找到真相?

我们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了初查,并到法院调阅了原审案卷,了解到:2004年11月16日,干某与向某在峨边彝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2日,干某向金融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20万元。根据贷款申请表记载,干某的职业是峨边彝族自治县某餐饮店老板,其配偶是向某,并附有二人的结婚证复印件。但根据向某向检察机关提供的离婚证显示,干某与向某于2014年8月4日离婚,也就是说在干某向金融公司申请贷款时二人早已离婚。经过初步调查分析,我们认为该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立即开展深入调查工作。

第三幕 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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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真相如何?我们还得从这笔贷款查起。2022年10月,办案人员到峨边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案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发现案涉餐饮店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为向某一人,干某在贷款申请表上虚构了自己是该餐饮店老板的事实。

那么,二人在贷款发生时的婚姻状况究竟如何?我们到峨边彝族自治县婚姻登记处调取了两人结婚、离婚档案,发现两人于2004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4日办理离婚。由此证实,在干某申请贷款时二人确已离婚。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在颁发离婚证后,按照惯例会在原结婚证关键醒目处盖“作废”印章,而我们发现原审案卷留存的干某贷款时提供的结婚证并无此印章。但是干某已于2022年1月去世,无法获取其笔录,我们只能将重点放在了两份不同的结婚证上。经过反复对比,婚姻登记处调取的结婚证原件上一行不起眼的小字引起了大家的注意,上面写着:“双方均离婚,各有一孩”,而法院原审案卷里的结婚证并没有这行小字。

这行字是怎么来的?为解开这个疑问,我们辗转找到当年办理两人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经她仔细辨认后确定,在婚姻登记处留存的结婚证原件上的字为她手写。因两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均系再婚,且各有子女,所以才会在备注栏写明“双方均离婚,各有一孩”。由此证实,干某贷款时向金融公司提供的结婚证是伪造的。

第四幕 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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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真相浮出水面:干某虚构餐馆老板身份,隐瞒离异状况,伪造结婚证,向消费金融公司提供虚假的贷款申请材料骗取贷款,但干某未按时还款,该消费金融公司将二人告上法庭,才导致向某背上了“莫须有”的债务。

在法律关系明晰、案件事实清楚、关键证据固定的情况下,我们迅速向市中区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裁定本案启动再审。该案在再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明确向某不应承担干某的20万元债务。

第五幕 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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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谢你们了!”2023年2月,向某将写有“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鲜红锦旗送到我们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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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心是秤,量我公正。所谓“民行”,只有人民群众说你行,你才真正行。作为民行检察官,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始终不忘初心与使命,秉持责任心、耐心与真心,以法服人、以情动人,肩负“民”生,坚定前“行”。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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