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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实施20年的理论与实践 访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

来源:法制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25 10:45:48

制图/高岳

    □ 本报记者 万学忠

    9月1日是仲裁法实施20周年。

    20年来,中国仲裁事业蓬勃发展,年受案量从1995年的千余件增长至2014年11万余件,年受案标的额从几十亿元增长至2600亿元。与此同时,仲裁裁决的质量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以2014年为例,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仅占全国仲裁案件总数的0.18%,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仅占案件总数的0.09%。

    中国仲裁事业突飞猛进的发展,离不开正确的方向引导和科学的理论指导。20年,有哪些经验值得总结?有哪些感性认识应该上升为理性认识?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务院法制办原司长卢云华,长期联系、指导全国仲裁工作,在仲裁法实施20周年前夕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专访。

    仲裁法是良法关键在实施

    记者:20年后回头看,你如何评价仲裁法这部法律?

    卢云华:仲裁法是一部好法、良法!仲裁法是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最大限度借鉴国际商事仲裁通行作法,对我国民商事纠纷解决制度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完善,是一部至今仍保持先进性的法律。长期以来,我在很多场合反复强调,仲裁法实施的实践证明,仲裁法并没有根本性的问题,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基石,功不可没。

    记者:我们注意到学界和实务界有人士不断呼吁修改仲裁法,对此你怎么看?

    卢云华:学界、实务界对仲裁法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是好事,是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多是技术性的,还不是法律制度层面的。一些事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的成长性问题,不宜过早地归结为法律问题,也不是简单靠修改法律就能解决的。对一部已经被实践证明立法效果很好的法律,即使有个别增减完善需求,也应待实践逐渐成熟后再着手。法乃国之重器,还是慎重些好。

    记者:你如何理解关于完善仲裁制度的要求?

    卢云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仲裁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对仲裁工作的高度重视。完善仲裁制度意义重大,涵义广泛,着眼的是更好地贯彻实施仲裁法,充分发挥仲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完善仲裁制度是手段,提高仲裁公信力是目的,根本途径是贯彻实施仲裁法。从目前全国仲裁工作的实际看,所有的问题概括起来讲,都是仲裁法贯彻实施的问题,是具体贯彻实施工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到位的问题。从全社会的情况看,也还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保证更好更快地提高对仲裁的认知和仲裁公信力。因此,进一步贯彻实施好仲裁法是全国仲裁工作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任务。

    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没变

    记者:你认为20年来,仲裁事业发展得如何?

    卢云华:总体不错,但还很不够。在这20年,我一直强调“发展是硬道理”——如果仲裁事业不发展,每年争议解决量就那么一点儿,无论如何不能说这部法律实施得好,更谈不上仲裁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当前仲裁受案数量和标的额都在迅猛增长,全国出现了一批年受理案件标的过百亿元的仲裁机构,这能否说明仲裁法实施比较到位了?

    卢云华:应当肯定这20年来,我们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确实产生了一批工作业绩和软硬件建设都赶上甚至超过国内外同行的仲裁机构。但我一直强调,我国仲裁发展的“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并没有改变。

    记者:“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指的是什么?如何理解?

    卢云华:“基本矛盾”指的是“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和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与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的矛盾”。它是在仲裁法实施不久提出的,是对我国仲裁国情作出的分析和概括。这个“基本矛盾”将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存在,制约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这一判断,确定了全国仲裁工作的着力点要放在提升社会仲裁意识、努力提高仲裁工作水平这两方面,为最终确定我国仲裁工作指导方针提供了理论基础。

    “主要矛盾”是在仲裁法颁布十周年时提出的,指的是“仲裁工作发挥的作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2004年全国仲裁年受理案件达到1万多件,当时已经觉得很了不起了,还想不到今天会超过10万件。“主要矛盾”的分析,警醒全国仲裁界不能骄傲,要有更高的追求,要有“而今迈步从头越”的干劲。那么现在仲裁工作就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了吗?我看仍然是不适应的。我们搞工作、做研究仍然要注意到“基本矛盾”的现实,仍然要在解决“主要矛盾”上下功夫,不能因为超过10万件了,标的额有了2600多个亿,就自满了。

    记者:该如何解决“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

    卢云华:根据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的判断,我们在2000年的长沙会议上提出了全国仲裁工作的指导思想,即“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这被仲裁界称之为“长沙会议精神”。其精神实质是号召全国仲裁界放下“身段”采取各种方式,把仲裁法律制度推向社会各个领域,融入市场经济,更多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方方面面的需求。

    记者:这样“放下身段谋发展”的效果如何?

    卢云华:实际上我国仲裁事业的真正发展就是从“长沙会议”开始的。我记得从那开始,全国仲裁界才真正迈上跨越式发展轨道,年受案量增长最高时达到68%!这个理论实际上成为仲裁事业发展的总战略、总策略、总政策。我在与国外仲裁人士交流时,他们了解到中国仲裁事业能够如此快速发展都非常吃惊。我跟他们说,国情不同,这个办法我们能办,你们办恐怕有困难。长沙会议精神是要一直坚持下去的。

    发展路径不能照搬国外

    记者:你经常讲“国情不同”。那么,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国情”是什么?

    卢云华:我在仲裁法实施初期提出了“仲裁国情理论”,用“三个阶段”来描述的。即我国仲裁的“国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和仲裁事业初创阶段。仲裁在我国作为市场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它的客观环境并不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这就注定了在这个历史阶段,市场经济、市场主体和市场纠纷解决方式都不够成熟,很少有人知道更谈不上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纠纷的方式,生存、发展环境是比较严峻的。

    记者:这样的“国情”对于仲裁法实施意味着什么?

    卢云华:在这样的“国情”下,创业初期,仲裁制度需要政府推动,需要政府领头带动社会方方面面包括市场主体给予支持。但有了一定基础以后,仲裁界要学会运用市场的办法来解决发展问题。

    我在仲裁法颁布十周年的时候,提出了仲裁二次创业的三项基本任务——仲裁工作体制社会化、仲裁机构建设规范化、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主要考虑是,在仲裁法实施的第一个十年,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主要靠政府支持。但是只有政府支持的话,发展基础是不牢固的,是不完善的,也是不能长久的。仲裁界要学会运用市场的办法来解决发展问题。

    20年的发展说明:没有政府的支持就没有仲裁事业的发展;但只靠政府的支持,仲裁事业不会持续和更快地发展。

    仲裁本质是解决资本关系

    记者:十年前你应邀到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与博士生交流,当时曾阐述过仲裁的“本质”?

    卢云华:对,我专门提过仲裁“本质”的理论。我认为仲裁的“本质”是解决“资本关系”的,与解决“财产关系”不同。资本是投入到生产、经营、流通的财产。仲裁的使命是维护整个资本链的完整,维护市场经济的生态系统,实现资本效益最大化。实现资本效益最大化一靠合作,二靠竞争。仲裁大部分是解决合作纠纷的,处理合作纠纷的理念是要尽可能地促进继续合作,维护资本链的完整。这样仲裁的作用和社会价值就大了。我说过“仲裁是市场经济的自愈机制,少敲锤子多解扣子,仲裁也是生产力,不是上层建筑”,都源出于此。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几年前我建议全国仲裁界与科研教学单位合作共创仲裁学,现在已经有了进展。

    记者:仲裁解决市场经济纠纷,要体现哪些特色?

    卢云华:仲裁的特色是“三个灵活”——程序灵活、准据灵活、解决方式灵活。仲裁是“民主”的纠纷解决方式,从根本上不是由社会威权定分止争,而是靠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和让渡来解决纠纷。仲裁的纠纷解决文化是民主文化,是合意文化,不是辩争文化。

    记者:实践中,仲裁的上述特色是如何体现的?

    卢云华:我们在很早就提出并把仲裁“三率”作为衡量全国仲裁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三率”即民商事案件“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调解率”和“裁决自动履行率”。仲裁界这些年“三率”整体走高,有的机构裁决自动履行率达到80%。仲裁自动履行率这么高,基本不存在执行难问题。

    记者:听你讲述仲裁20年的发展史,给我一个印象,那就是每一步发展都有阶段性任务,每一阶段性任务的完成都有理论指导。

    卢云华:是的,经过20年的创业发展,中国仲裁事业成就斐然,其中一条至关重要的就是有正确理论的指导。这些理论来自实践,根植于中国国情,体现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是全体仲裁人的智慧成果。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一定会产生更多更好的理论,服务于仲裁实践,服务于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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