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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我服务(之十三) 关于防疫期间阻碍、妨害执法类警情 法律服务意见

来源:四川公安战疫法律服务志愿者突击队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17 20:54:56

四川公安战疫法律服务志愿者突击队成员介绍:

苟巍岭:男,中共党员,45岁,现任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1996年毕业于四川省人民警察学校并参加公安工作,2015年12月通过公安部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两次被市公安局嘉奖,2010年12月被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评为四川省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先进个人。在工作中加强公安业务的钻研,在各级期刊撰写调研文章二十余篇,其中五篇在省级期刊发表。



关于防疫期间阻碍/妨害执法类警情

法律服务意见


【提问】疫情期间,人民政府(指挥部)发布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等,要求市民居家防疫,减少外出聚集;按政府、有关部门的安排,相关部门派员深入一线联合志愿者在各物业小区、路口设置了卡点,因老百姓外出遇阻,与执勤人员发生争执,导致了阻碍执法,甚至妨害公务行为发生。对这些情况,公安机关应当怎样处理?

【疑难点】

1.案件性质的认定。

2.取证的重点要求。

3.处置的注意事项。

【突击队研究意见】

公安机关在接到上述警情后,应当立即指派民警迅速出警。到达后,首先依法表明身份,及时了解情况,防止后果加重,事态扩大。然后在证据收集时,根据现场情况,事态影响等因素,判定是否现场处置或为防止现场人员聚集,及时将双方带回公安机关处置。

在案件处理方面,因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的对象不同,执行职务、公务行为的范围不同,甚至人员构成也不同,公安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依《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分别作出不同的案件性质、类别认定,依情节、恶性程度不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执法建议】

1.区分对象和范围。

(1)以参与防控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的被侵害对象。本次防疫工作,涉及面广,参与人员众多,有些执勤点,同一时段参与人员有政府工作人员、公安、医生、社区人员、志愿者等;有些执勤卡点工作人员仅为志愿者。因此,在该类案件办理中,一是要准确把握妨害公务的对象。按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等。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等组织中参与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制措施的人员,如果属于“在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的对象。二是准确把握公务行为的范围。对于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同意要求采取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动,均可认定为公务行为。对于在具体工作中,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被要求检测、隔离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不能认定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按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案件办理中,如果违法行为人实施了具体违法行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不同的对象、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按阻碍执行职务、故意伤害、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依法处罚。

重点:由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妨害公务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特殊性,强调的是公务的被侵害性,因此按两高两部关于疫情防控的《意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未入编的辅助人员但从事疫情防控的人员)、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从事防疫工作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都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执法主体;在阻碍执行职务的行政案件中,行政人员具有稳定性,要求执法主体为国家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因此涉及未入编但从事防疫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单独作为阻碍执行职务行为被侵害对象,相关行为应当适用故意伤害、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依法处罚。

(2)公务特殊主体的处理方法

在案件调查中,如果发现参与防控人员实施了应当由法律规制的行为,同样应当区分对象不同,结合具体行为和危害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依据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请示》的回复中,明确复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如果实施违法犯罪主体为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则应当结合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取证要求。(1)收集执法主体的证据,如复印工作证件、执法证件;(2)收集执法内容属于公务的证据,如单位工作安排情况说明、证明文件以及受委托的相关资料、法律规定等;(3)固定公务实施过程证据,尽量收集除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外第三方证据;(4)及时收集电子证据(音视频证据);(5)如有伤情等,应当及时固定伤情照片等相关证据,并制作伤情鉴定;(6)提取现场物证;(7)收集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注意事项。

(1)当前已进入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两手抓的阶段,加之较长时间段的疫情防疫工作,无论是执勤人员还是市民,都积累了较多负性情绪,因此极容易出现本文前述警情、案件,出警民警在现场处置中,更应注意现场执法方法与执法技巧,防止发生次生案件、舆情。

(2)因防疫工作参与人员众多,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案件中,有执勤人员主动挑起事端的情况,因此在此类案件处理中,应当准确还原现场,分别作出适当的性质、类别认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确保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

(上述意见供参考,执法中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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