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院教职工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思维,不断提高职务风险防范能力,逐步深化对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法律适用的理解,继续教育学院于6月4日下午3:00在学院会议室开展了法治教育主题党课活动,全体教职工和支部党员参加,活动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党支部书记王晨主持。
活动邀请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黄柯庭长,开展了以“贪贿案件主体身份认定及案例解析”为主题的专题讲座,黄庭长聚焦贪污罪、受贿罪的核心法律问题,通过法条解读与典型案例剖析,为全体教职工呈现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黄庭长首先深入解读了《刑法》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与范围,结合“国有医疗机构数据管理员受贿案”强调指出,主体认定关键在于是否“从事公务”,即在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性、监督性工作的人员,即使不属于事业编制,仍可构成受贿罪主体。随后黄庭长通过对《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第385条(受贿罪)的逐条解析,阐明了两罪的构成要件以及量刑标准,并强调涉案金额与情节对刑罚的直接影响。本次讲座通过“法理+案例”的融合解读,有力提升了全体教职工对职务犯罪法律风险的认识,更对我们筑牢思想堤坝、永葆清廉本色具有深刻的现实警醒。有老师感慨道,“这提醒我们无论身处何职,都要常怀敬畏之心。”
王晨院长指出,清正廉洁,不仅是对法律的敬畏,更是对“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这一崇高师德的内在要求,是我们守护教育净土、赢得社会尊重的根本基石。我们身处教育一线,无论是在招生录取、教学管理、经费使用、培训项目实施,还是对外合作项目协议签订等方面,不可避免地涉及公共资源的调配与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可能成为廉洁风险点。因此,清晰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等法律主体的界定边界,精准辨识触碰“利用职务便利”红线的行为,是我们规范履职、防范风险的“必修课”和“护身符”。期待通过对这些“身边事”的深刻解析,看清腐败行为如何从细微处滋生蔓延,最终酿成无可挽回的后果;更期待我们从中汲取沉痛教训,真正理解“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深刻哲理,让“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意识如磐石般扎根心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