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风湿、一吃就好”——街头摊贩口中的“苗家神药”,看似能解群众病痛之苦,实则可能暗藏健康隐患,触碰法律底线。近日,泸县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刘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扣押在案的假药216瓶。
2023年4月至8月,刘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苗家中草(风湿)特效药”无生产资质、无合格证书,仍以38元每瓶的价格大量购进,随后以50至12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以微信售卖或在泸县立石镇、毗卢镇等多个场镇摆摊的方式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10829元。案发后,民警从其家中及购买者处查获未销售的假药216瓶。经鉴定,该“特效药”中检测出醋酸泼尼松和双氯芬酸钠成分,长期或大剂量服用易引发糖尿病、消化道溃疡、头痛、消化不良等多种不良反应,经相关部门认定,涉案药品系假药。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其销售假药的行为,已严重侵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药箱无小事,假药猛于虎。”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绝非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广大群众购买药品时,务必通过药店、正规电商平台等合法渠道,仔细查验药品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合格证书等信息,切勿轻信街头摆摊、非正规渠道售卖的“特效药”“偏方”,谨防上当受骗。同时,望各类经营者坚守法律底线,切勿心存侥幸销售假药劣药,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群众生命健康,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泸县法院将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从严从重惩治相关违法行为,坚决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与“药箱里的放心”。
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