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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权益不容侵犯 暴力袭警必担刑责

来源:盐边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维权 发布时间:2024-03-10 2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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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盐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嫌袭警罪案件,法院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杨尔哈暴力袭击殴打正在处警拍照取证的执法民警文某某,犯袭警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袭警罪罪名确立、实施以来,我县首例以袭警罪判处的刑事案件。面对记者采访镜头,杨尔哈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处,现在十分后悔,不该暴力殴打警察,触犯刑法被判刑。

表面上看起来这不过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但是对于执法主体的人民警察来说,却是意义非凡。因为在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确立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实施之前,对于采取暴力故意伤害正在执法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或妨碍执行公务罪定罪量刑,而妨碍执行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特别是故意伤害必须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打击惩办敢于挑战法律尊严和警察执法权威、敢于暴力伤害执法警察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黑社会或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来说,无疑是一道高高的壁垒,让保护警察执法权益无法落地落实。经过一线执法警察多年不懈呼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多年不间断提案努力,袭警罪得以确立施行。该罪名的确立实施,不仅仅是增加一条刑法条款那么简单,它的作用是大大鼓舞提振了全国百万人民警察执法信心,将保护警察执法权益真正落到了实处,这是法律、法治和社会治理的巨大进步。今后我们将继续用好袭警罪这一法律武器,严厉打击敢于挑战法律尊严和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的暴力犯罪分子,持续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鼓励人民警察严格执法,敢于执法,为建设法治盐边、平安盐边贡献法院力量。   李维权


责任编辑:王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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