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以案说法】​“反向抹零”多收2毛钱 违法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9 09:08:39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0日下午,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有市民在长宁县某火锅店用完餐结账时,发现账单不对劲,总共消费了186.8元,但收款时竟被“反向抹零”,实收了187元。随后,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火锅店从2023年1月开始在收银台电脑中使用太优餐饮管理系统,对消费者的餐费进行结账,在收取消费者的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在该系统中设置四舍五入的计算方式,以“反向抹零”方式向消费者收取餐费。截至案发时,该火锅店以上述方式共收取234笔餐费,加价收取消费者价款合计72.3元。

处理结果:

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火锅店店主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2.3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反向抹零”中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此案中长宁县某火锅店店主“反向抹零”多收取消费者2毛钱受处罚,金额虽少却蕴含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环境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

“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温馨提示广大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同时,希望广大经营者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小失大,触碰法律底线,真正做到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