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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抚养费追索不受时效限制 司法调解兑现十年抚养承诺

来源:康定市人民法院 作者:赖三 发布时间:2026-04-22 13:51:45

近日,一起跨越十余年的抚养费纠纷在康定市人民法院的悉心调解下得以圆满化解。承办法官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为未成年子女追回了“迟到”的抚养费,也为其今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了稳定保障。

2009年10月,小馨(化名)出生。次年,其父母协议离婚,双方明确约定:小馨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然而,自2013年起,小馨父亲无故中断抚养费支付,这一断便是十余年。从懵懂孩童到花季少年,小馨在母亲独自照料下成长,而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始终未能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支付拖欠抚养费20万元、前期教育费16万元,并自诉讼起将后续抚养费标准提高至每月25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厘清案件事实,聚焦核心争议。庭审中,被告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声称三年前的抚养费已过时效,拒绝认可。针对这一抗辩,法官当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释法明理,明确指出: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要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不受时间限制,抚养义务人不得以“时间太久、已过时效”为由逃避法定抚养义务。清晰专业的释法,让被告放弃了不当抗辩,案件调解迎来转机。

随后,被告表示并非不愿履行义务,而是自身经济条件有限,一次性全额支付拖欠费用存在实际困难。承办法官敏锐把握案件症结,深知本案关键不在于简单判令支付,而在于找到兼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义务人现实履行能力的最优解决方案,让这份“迟到”的抚养费最终“到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此,法官组织双方开展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协商,引导双方逐一核对账目,精准核算拖欠费用总额,并提出分期付款方案,同时设立“按期履行可减免部分金额”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平衡双方诉求。

经过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将拖欠抚养费总额调减至18万元,由被告分三期支付完毕;原告主张的16万元前期教育费,双方同意纳入拖欠抚养费总额核算中,不再单独主张;后续抚养费用方面,综合考量小馨生活、教育、医疗实际需求及被告经济能力,双方约定被告仍按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生活费至小馨年满22周岁,小馨高中、大学阶段学费及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由被告凭票据承担一半。协议达成后,双方共同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这起跨越十余年的抚养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指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立法本意是强化对未成年人及不能独立生活子女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彰显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理念。抚养责任承载着子女的成长期盼,绝非小事,更不容推诿拖延。法院将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宗旨,持续加大涉未成年人案件调处力度,以刚性法律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温情司法化解家庭矛盾纠纷,让每一份抚养责任都落实到位,守护每一名未成年人在法治阳光下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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