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假药,能不能主张十倍赔偿?还买了81盒,算不算“知假买假”?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涉“知假买假”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引人深思。
案情回顾:一个月买81盒“红钻伟哥”,总价近一万五
2021年9月至10月,王某某先后四次在梓潼县某大药房购买了一款名为“红钻伟哥”的产品,共计81盒,支付货款14740元。产品包装上宣称“纯中药制剂”,但2022年,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书,揭开了真相:该产品没有任何批准证明文件,属于假药。
2024年8月,王某某将该大药房诉至梓潼县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14740元,并按价款十倍赔偿147400元。
庭审中,该大药房辩称,王某某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除了在本店购买外,他还在另两家药房购买了同功效药品上百盒,属于“知假买假”,其索赔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退还全部货款,但十倍赔偿只支持3600元
梓潼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红钻伟哥”系假药,该大药房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渠道或合格证明,亦未能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应当认定其对销售假药主观上系明知。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王某某主张退还货款1474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但对于十倍惩罚性赔偿,法院并未全额支持。承办法官指出,“红钻伟哥”在日常生活中的用量较少,且有保质期。王某某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一次性购买81盒,数量远超一般消费者的正常购买习惯,不能认定全部属于个人或家庭合理消费需要。
综合考虑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用药需求、产品保质期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王大力第一次购买的两盒药品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该两盒价款为360元。以此为基础计算十倍赔偿,判决该大药房支付赔偿金36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法律支持“知假买假”打假,但不支持恶意高额索赔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法律并非完全否定。”承办法官表示,在食品药品领域,司法解释明确支持“知假买假”者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前提是其请求要落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
这里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并非要求当事人具有真实的生活消费主观目的,而是法院根据普通消费者的日常习惯、产品用量、保质期等因素,酌情确定的合理数量。其制度设计目标在于:既发挥知假买假者打击违法经营者、协助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又要避免恶意高额索赔超出经营者承受能力,导致其经营陷入困顿。
“要让经营者承受适当的惩罚性赔偿,起到打击、遏制不法行为的效果,同时督促其合法经营,而不是让打假变成一场‘生意’。”法官强调。
消费提醒:买药认准“国药准字”,维权也要理性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时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批准文号。没有文号、没有厂家、没有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十有八九是假药。不要被“纯中药”“无毒副作用”等宣传迷惑。
如果不慎买到假药,要大胆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但也要注意,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是任何人“发财”的工具。理性消费、合法维权,才能真正让假药无处遁形。
四川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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