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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贩卖个人信息 依法判处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6-02 21:50:59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石某事先通过非法网站将未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数台手机提供给叶某,叶某及其团队假借为居民激活医保码之名,通过偷拍居民人脸照片、诱骗居民进行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支付宝账号实名认证,从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石某事后以一个账号20元至70元不等的单价从叶某处收购至少1500余条,再以一个账号70元至110元不等的单价出售牟利,叶某获利12万余元(另案处理,石某获利14022元。

2025年1月,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非法获取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石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退缴在案被告人石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零二十二元,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

随着信息化、智能化的飞速发展,技术便利的背后也隐藏着前所未有的风险,数据采集手段更加隐蔽,企业、机构乃至不法分子对个人信息的获取成本大幅降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屡见不鲜,甚至会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盗窃等活动,严重威胁公民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

温馨提示广大群众: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部分行为人认为泄露、倒卖少量信息无关紧要,但实际却恰恰相反,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获利多少、情节轻重,都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我们一定要主动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坚决抵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深刻认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危害,绝不触碰法律红线,不非法获取、不私自留存、不出售、不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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