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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家电“超期服役”引火灾,出租人、转租人谁之责?

来源: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作者:何其 庞雪 发布时间:2026-06-30 21:10:05

凌晨,一台立式空调突发故障,

引燃屋内可燃物,大火迅速蔓延,

租住的一家三口财物损失严重,

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早已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空调仍在“服役”,

谁该为这场火灾买单?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邵某系房屋产权人,2015年将房屋出租给朱某甲,租期6年,合同约定朱某甲可转租,邵某同意朱某甲装修该房屋并更换家具家电,到期后归邵某所有。2018年,朱某甲将该房屋转租给张某甲、朱某乙、张某乙一家三口。2020年1月某日凌晨,屋内一台立式空调内部故障引发火灾,造成租住的一家三口财物损失14万余元。该空调系邵某早年购置并留于屋内。张某甲等三人起诉要求邵某、朱某甲连带赔偿21万余元。邵某辩称其与次承租人无合同关系,且合同约定由朱某甲负责维修;朱某甲则称空调此前正常,无法预见故障。

法院认为

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转租而免除。出租人应确保提供的房屋及附属家电设施安全适用。允许转租并不构成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出租人仍负有定期检修、排除隐患的义务;转租人相对于次承租人而言,同样处于“出租人”地位,亦负有该义务。

次承租人可基于侵权事实直接向出租人主张赔偿。虽无直接合同关系,但出租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侵权,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各方责任。出租人邵某作为家电所有权人,更清楚设备购置年限和安全状况,未向转租人披露相关信息,导致隐患未能及时排除,其过错程度重于转租人。法院据此酌定:出租人邵某承担60%责任,转租人朱某甲承担40%责任。

法官提醒

出租人、转租人均是“安全第一责任人”。房屋及家电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约定或转租而转移。出租前应主动告知设备年限,定期检修;转租人也应尽到日常检查和风险提示义务。

老旧家电莫“超期服役”。家电有安全使用年限,超期使用风险剧增。出租房屋务必对空调、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进行专业检测,及时更换老化设备,切莫心存侥幸。

承租人应提高防范意识。入住前主动询问家电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修并保留维修记录,以便日后维权时有据可查。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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