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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未成年人法治巡讲之网络安全篇

来源: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漆彦妤 发布时间:2021-06-08 09:38:22

元芳为了建多个账号,借用其父母的身份登录游戏,请问网络服务提供方能否允许?

不能。《未成年人保护法》七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如何确定网络游戏用户是不是未成年人,是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措施的基础性和核心性问题。解决真实身份认证和个人信息保护需求之间的矛盾,对网络个人身份信息的管控体系、技术支撑提出了新要求。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目前,国家新闻出版署正与公安部对接,牵头建设统一的网络游戏身份识别系统,以准确验证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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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芳沉迷一款网络游戏,经常在晚上熬夜打通宵,导致白天上课十分困倦,请问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无责任?

有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七十五条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长时间无节地使用网络游戏,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主要行为表现,部分未成年人由于日常学习安排较为紧凑、监护人要求较为严格等原因,正常作息时间难以满足其长时间玩游戏的需求,因而通宵使用网络游戏,长此以往,很有可能会形成恶性循环。从时间段看,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正是未成年人应当休息的时间,通过禁止该时间断玩游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未成年人发育和体质的保障;从监护和管理角度来看,这一时间段也是监护人和监管者管理最薄弱的时间,以时间段的限制来实现网络游戏管理,也有助于防止未成年人上网托管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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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芳喜欢上网看直播,听说开直播很赚钱,便萌生了开直播赚钱的想法,请问元芳能注册成为网络主播吗?

以十六岁为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一律不得为其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对于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可允许其注册成为网络直播发布者,但注册前应对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应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心智发展还不成熟,缺乏一定的判断力和自制力,若放任其线上直播,容易受到个别观众的挑唆诱导,作出不良举动或形成心理障碍。但网络直播也并非洪水猛兽,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网络直播、发布视频分享自己的兴趣爱好,如读书、音乐、舞蹈等,由此找到有共同兴趣的伙伴,或是凭借知识和本领获取一定的收益,增强价值感。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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