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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逃避执行 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2 09:18:11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张某某与彭某某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诉至翠屏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翠屏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3年5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彭某某向张某某支付欠款174447.48元,经多次催告后彭某某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2024年10月,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法调取彭某某的微信交易流水,发现其微信流水中有大额交易,自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收入为83万余元,支出132万余元;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收入为40万余元,支出52万余元。其中包括用于零钱提现的8万余元。

2024年12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彭某某退缴四万元至法院执行局执行案款账户。此外,将在珙县的养猪场租给了伍某某,租金每年七万元,于当年6月份支付。法院执行局依法向租赁人伍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将冻结彭某某在伍某某处的租金,于2025年6月支付至法院。

处理结果

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评析

近年来,部分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采取拖延领取工程款、利用他人账户收款等手段隐匿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国家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主动申报财产、履行判决,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可向法院提供线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公众应警惕“代收款”“账户借用”等行为,避免成为拒执共犯,同时,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失信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责任编辑:孟桂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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