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商磊代理的一起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取得圆满结果。经律师专业辩护,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对当事人王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述
王先生系眉山市东坡区人,曾于2002年至2010年服役,退伍后长期在四川各地销售红枣、枸杞等特产。2024年10月,王先生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2025年4月,商磊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王先生,全面查阅案件材料,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律师分析认为,尽管王先生承认将不含骆驼奶成分的植脂末装入驼奶粉包装进行销售,客观上存在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关于销售金额等关键事实的证据仅有其个人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即便涉案金额达到犯罪标准,王先生也具备犯罪情节轻微、自首、退赃等法定从宽情节。
基于上述分析,商磊律师向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的不予起诉律师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详细阐述案件证据存疑、情节轻微等辩护观点。
2025年9月28日,东坡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相关犯罪事实证据存疑,符合不起诉条件,依法对王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对证据标准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格把握,更体现了四川新念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对证据体系的深刻洞察与精准辩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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