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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坚守“司法为民”初心

来源:泸县人民法院 作者:孙路 谢蓉 发布时间:2024-02-19 15:42:57

“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泸县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受理的大多数案件是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简单的“小案”。然而,每一起“小案”背后可能关乎着一个家庭、一个村居、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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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泸县某陶业公司向广东某建材公司购买了防腐瓦及安装配件,合同约定质量保证为质保20年,保证防腐、隔热、阻燃、不变形、不裂纹、不褪色。2021年10月,已安装投入使用的防腐瓦出现大面积变形、褪色等问题,引起厂房内渗水,并造成了陶制品的损坏,影响了该陶业公司的正常经营。

泸县某陶业公司多次联系处理事宜,广东某建材公司均拒绝赔偿,陶业公司故诉至泸县人民法院,后建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应由建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多次辗转,最终该案由泸县法院牛滩法庭处理。

陶业公司要求建材公司赔偿损失,退货退款。建材公司则认为防腐瓦变形是陶业公司使用不当造成的,因其在防腐瓦下垫了泡沫棉,是泡沫棉在太阳的直射下吸热导致温度过高造成的,所以建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考虑到双方此前存在合作关系,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具有良好的调解基础,当即联系了双方公司的负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以实现双方共赢、预留后续合作空间作为出发点,对双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利弊得失进行分析,在充分尊重双方自身意愿的前提下耐心展开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均同意在清算好剩余防腐瓦材料的前提下,建材公司向陶业公司退款,并将防腐瓦材料运回广东,陶业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承办法官考虑到两地企业相距较远,为确保调解协议履行,便联系双方公司处理本案事宜的负责人,约定好时间进行现场清点及退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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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两地企业当庭履行调解协议,装运退货事宜也于当日完成,双方至此握手言和,一场辗转许久的纠纷就此圆满化解,再无后顾之忧。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泸县人民法院将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群众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深刻理解“如我在诉”的要求,牢固树立问题意识,设身处地、换位思考,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自觉把每一个审判环节都看作问题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让自己成为矛盾化解的最后把关人,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让司法成为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坚实保障。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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