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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转发《30 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及法律后果》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08 19:26:27

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成都发布公布了《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现将相关内容转发给大家,请做好传达学习。 


附件:30 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8 日 

附件30 

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 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 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 200 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 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 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 200 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 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 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 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 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 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500 元 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 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 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 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 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 200 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 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 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500 元 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 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 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 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500 元 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 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 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 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 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500 元 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 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500 元 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 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500 元 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 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 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 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500 元 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 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 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 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 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 传播严重危险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500 元 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违反《刑 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500 元 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500 元 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 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 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 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6、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 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 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 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 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 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 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 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 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 数额较大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9、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 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 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 留,可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1、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 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 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 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 公民个人信息罪。 

22、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 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 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 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 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 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 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 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 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 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 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 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由公安机关协 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6、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 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 罪。

2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的。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 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 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 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8、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 散,后果严重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构成传染病菌种、 毒种扩散罪。

29、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 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 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 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 检疫罪。

30、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 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 逃逸、扩散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 疫、检疫罪。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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