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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男子向女友索还18万元被拒

来源:名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高 飞 发布时间:2023-04-06 11:07:56

情侣在恋爱期间会产生较多的资金往来,双方关系亲密时,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一旦感情破裂结束关系,双方不免会产生财产纠纷,曾经的转账、红包、消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名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引起纠纷案件。

冯先生与王女士于2020年初相识,之后发展成恋人关系。分手后,冯先生称王女士利用其女朋友身份以各种名义向其借款,冯先生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出借给王女士,要求王女士退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共计18万元。王女士辩称,不认可冯先生的事实和理由,恋爱期间系冯先生自愿转账、消费,不属于借款。

那么恋爱期间转账、红包、消费,能否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冯先生向王女士给付的钱款究竟属于赠与还是借款,以及是否需要归还。考虑到双方恋爱期间大约两年,结合双方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该金额已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花费,且部分款项并非系冯先生主动赠与。因此,法院结合冯先生向王女士的转款事实、双方的感情程度、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等因素,综合认定借款金额。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王女士向冯先生返还8万元。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各种名义的转账,在不同情况下会成立不同的法律关系,结合上述案例,在认定款项的性质时应当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例如恋爱时长、转款附言、款项的特殊含义(情人节、生日等节假日)、钱款的用途等。

一、民间借贷

要认定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当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转账记录),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赠与行为

(一)附条件赠与

恋爱期间、婚约期间一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另一方财物,例如给付彩礼,系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未登记结婚),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譬如,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出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一般性赠与

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赠与,比如在购物平台、旅游、餐饮住宿等方面消费;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礼物;特殊金额:如520、521、999、1314等金额的赠与。以上是在双方恋爱期间日常消费、好意施惠行为而赠与的财产,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

(三)不当得利

如果部分转账金额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附条件的赠与等,且抗辩方称是在日常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的,法院审理时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部分法院认定为是共同消费支出,不应当返还。部分法院认为在无法确定钱款性质的情形下,不宜将其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或者赠与,若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接受转账一方系没有合法依据取得财产,应当认定其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高 飞)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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