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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棠花开·守护小绿芽】“法治第一课”,同学们请听讲!

来源:犍为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8 09:53:00

近年来,校园欺凌成为大家广为关注的话题。校园欺凌行为会严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如何预防校园欺凌成为了家庭、学校及社会各界亟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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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犍为法院以“远离校园欺凌“为主题,为犍为县犍师附小四年级的120余名同学们送上了一堂以”远离校园欺凌“为主题的开学“法治第一课”。

本次授课的“乐法妈妈”是犍为法院刑事审判法庭的法官助理杨文菊。她将当下热点的校园欺凌案例融入法律规定,从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治、预防与保护出发,深入浅出的讲解了校园欺凌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内容丰富,课堂活泼生动,受到了师生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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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课程最后,同学们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被同学殴打了怎么办?在学校被欺负后家长不相信怎么办?被同学殴打时予以还击,致使对方受伤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等等。“乐法妈妈”也一一耐心为他们解答,并为同学们发放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手册,旨在学生们能更多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预防“校园欺凌”,同学们应当做到“三不做”。即:不做受害者、不做欺凌者、不做冷眼旁观者。

关于校园欺凌的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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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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