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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为官过程中的法治理念及其后世影响

来源: 作者:杨盼盼 发布时间:2026-05-05 13:16:21

摘要:苏轼的文学成就名垂青史常使人们忽视他在法治领域的思考与实践。本文以苏轼仕宦经历为线索,分析其在地方行政、狱政改革、司法裁判中的具体实践探索,系统梳理其立法务简、忠厚执法、严于治吏三大法治理念的内在逻辑。研究发现,苏轼的法治思想是在与百姓、狱囚、官吏的接触中逐渐成型的经验结晶。“乌台诗案”作为其仕途的重大转折,非但没有打消他对法治的探索脚步,反而激励他探索成为更深邃的制度建设者。苏轼以诗心行法意、以人情润律条,形成了独特的法治实践风格。这一风格在思想层面为明清之际的律法思潮提供了精神资源,在制度层面用法便民、以法救人于危难的理念至今仍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依据,是汲取的法治传统智慧的结晶。

关键词:法治理念 乌台诗案 以人情润律条 用法便民

一、引言

苏轼(1037-1101),字子瞻,号东坡居士,是中国文化史上罕见的全才。嘉祐二年(1057年),21岁的苏轼进士及第,主考官欧阳修读其《刑赏忠厚之至论》惊叹不已,苏轼由此名动京师。他的仕途却与诗文成就大相径庭,他始终深陷新旧党斗争的漩涡,致使在政治生涯中历经坎坷。早年任凤翔判官、杭州通判、密州知州都政绩显赫。元丰二年因“乌台诗案”是苏轼政治生涯的重要转折点,入狱103天,险遭处死,后被贬黄州团练副使,短期被朝廷复用后再贬谪惠州和儋州。苏轼为官四十年,三十三年在地方,八州为守,三部为尚书,但是始终以民为本。其思想融儒之仁政、道之无为、佛之慈悲于一体,形成慎刑、忠厚、用法便民的独特法治观。他的法治观不是法学家的体系化理论论述,而是士大夫在与百姓、官吏、制度在日常互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形成自己的法治实践理论。

  1. 苏轼法治理念的实践发展

(一)凤翔初任判官府对制度初体验

嘉祐六年,26岁的苏轼出任签书凤翔府判官,直面债务追缴难题。当时百姓因服役欠官债,官吏“以鞭笞捆绑逼债”,每逢朝廷大赦官吏反而趁机勒索,有钱者得释,无钱者继续关押。苏轼到任后亲自核查狱情,发现无辜被押者达二百二十五人,遂按程序上报并请上级处理。这一履职行为体现了两点:一是苏轼对制度漏洞有敏锐洞察。他发现症结不在法律条文,而在执行者的贪婪;二是他不满足于照章办事,试图在既有框架内为百姓争取最大救济。

(二)杭州通判的画扇判案

熙宁四年,苏轼出为杭州通判,他要协助知州处理政务并负责司法审判。苏轼流传千古的“画扇判案”故事就出于此。因连日阴雨制扇匠人的扇子滞销,便无力偿还货款。在法律上这是毫无争议的债务纠纷,但苏轼意识到问题核心是匠人“无力还”而非“不愿还”。即便判其败诉,货款仍收不回,匠人可能被关进牢狱,货款依然无法收回。于是苏轼在滞销的扇面题诗作画,扇子立即变为抢手艺术品,匠人得以偿还债务。这一做法体现了苏轼在合法范围内的创造性司法。苏轼没有宣布债务关系无效,也没有免除偿还义务,而是以个人声誉为媒介帮助匠人获得偿还债务能力,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置于判决之上,体现苏轼法治的人性化、创新性、灵活性特点。

(三)徐州上书化解狱政难题

宋代的监狱囚犯病死率极高,苏轼发现根源不在法律规定而在于没有固定医疗资源而且官吏也不愿为此花费精力。苏轼在奏状《乞医疗病囚状》中直指要害:“其饮食失时,药不当病而死者,何可胜数……以轻罪系而死者,与杀之何异?”他主张囚犯生命权应受国家的保障,并提出具体方案,他提出在每个监狱配置医生并建立将囚犯死亡率作为狱吏考核指标的考核机制,完善了可操作性的激励制度。此事件中苏轼精准地找到了问题的根源是缺乏经费、人员与考核,并给出了可操作的解决方案,恰到好处的化解狱政难题,这体现了他作为制度设计者的务实精神品格。

(四)历经‘乌台诗案’从被审判者角度深刻反思

元丰二年,“乌台诗案”爆发,苏轼从审判者变为被审判者。御史李定等人从苏轼诗集中寻章摘句,罗织“指斥乘舆”的罪名。最终大理寺认可苏轼构成犯罪(“徒二年”),但又以赦令为由免予处罚,被贬为黄州团练副使。从法律角度,这个判决结果明确了苏轼确实有罪给了御史台“面子”,又判处不必服刑但要贬谪黄州,这又为苏轼争取了一条生路。法律在这里扮演着微妙的平衡角色,它既是被滥用的工具(御史台的罗织),也是被遵守的底线(大理寺的独立判决)。这让苏轼意识到,法律程序并非全无意义,正是大理寺坚持程序正义,他才免于一死。同时,再好的法律到了罗织者手中也会成为杀人的刀。此后他对制度的思考更加内敛,转向用法便民的务实路径。

三、苏轼法治理念是在人与法并行中找到平衡

(一)立法从简,注重执法的责任心

苏轼对法律的繁密化持怀疑态度。苏轼在《上初即位论治道二首·刑政》中提出“临下以简,御众以宽”,批评“事无穷而法日新”的制度膨胀逻辑。遇到新问题便颁布新法律,致使法条繁杂,无所不包,然而治理成效有限,没有哪个问题真正被治理好。他以史为证“昔汉高帝约法三章,萧何定律九篇而已。至于文、景,刑措不用。历魏至晋,条目滋章……而奸益不胜,民无所措手足。”法律条文颁发的越来预多,司法者却被束缚得越来越紧。苏轼提醒我们,法律的功能是确立基本规则,而非穷尽一切可能。而真正的治理能力不在于法网的细密程度,而在于执法者的判断力与责任心。

(二)忠厚执法,以法救人于危难的司法理念

在《乞免五谷力胜税钱札子》中,苏轼写道:“以物与人,物尽而止;以法活人,法行无穷。”苏轼认为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惩罚和威慑,而是让底层百姓都能获得法律保护,维持社会正义。在《刑赏忠厚之至论》中他提出:“可以赏,可以无赏,赏之过乎仁;可以罚,可以无罚,罚之过乎义。”在罪与非罪的边界地带、在轻罚与重罚的可选区间,司法者应“举而归之于仁”执法或施政中拿不准的时候,宁可倾向于宽大处理,也不要倾向于严厉苛刻。他反对以重刑立威,指出“国之兴衰在德不在刑”。这不是空谈道德,是一种务实的制度判断。

杭州画扇案、凤翔放欠、黄州救婴会,都是以法救人于危难的生动实践。即便在贬官无权干预政务时,他仍以私人身份组织成立“救婴会”,足见这一信念贯穿其生命始终。从认知角度:“夫详于小,必略于大;其文密者,其实必疏。”法律应当定基本规则只管大框架,而非对具体事务全盘限定,如果法律过于苛刻,民众对体制的信任就会下降,结果反而提高了治理难度、增加了治理成本。

(三)严于治吏,在权力制衡中平衡

苏轼法制理念是对官吏权力的警惕与制衡。他指出:“法者,本以存其大纲,而其出入变化,固将付之于人。”法律只能规定法规原则。国家“不大治者,失在于任人,而非法治之罪”。法规和法治具体执行千变万化,最终还是要靠人。他强调台谏的独立监察权,主张“许以风闻,而无官长”,允许御史根据传闻弹劾官员,不必顾虑上下级关系。使“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这样有效的权力制衡才得以实现。他提出“厉法禁自大臣始”,用法律约束权贵,打破“刑不上大夫”的特权障碍,体现苏轼不畏权贵的品格。“乌台诗案”中,他没有利用人脉逃避调查,而是坦然面对审讯,正是这一理念的践行。

(四)稳定内在逻辑,以“民本”为枢纽

苏轼强调以“民本”为枢纽构成的价值体系。立法要简明,以免繁杂的法律让百姓迷惑;执法要宽厚,以此保全百姓的生计;治吏要严格,防止官吏祸害百姓。苏轼明确说:“作法何常,视民所便。”他贯穿始终的“民惟邦本”的传统理念不是居高临下的爱民如子,而是将方便百姓作为判断制度优劣的根本标准。这与当代“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是相通的。体现了苏轼不畏权贵、人民至上的品格。

四、苏轼法治理念对后世的影响

(一)苏轼法治思想对明清以来思想脉络的影响

苏轼的忠厚执法理念被明清之际的思想家所继承。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反对“非法之法”,认为“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几乎就是苏轼“法详则疏”论的翻版。顾炎武主张“省法以惠民”,与苏轼用法便民一脉相承。清代官箴文化中,黄六鸿《福惠全书》以“以造福之心,行惠民之事”为核心是以民为本,构成约束官员行为的道德力量,在无数具体的案件中发挥了实际作用。而苏轼是这一思想的重要源头。

(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苏轼元素”

苏轼“德法相济”的理念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略高度契合;用法便民与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的司法改革相呼应;以法救人则为受困百姓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是法律正当性的体现。研究学者已将苏轼法治思想纳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范畴,赵晓耕教授主持的课题系统梳理了苏轼在立法、行政、刑事等领域的思考,探索中国传统法制“苏轼元素”与现代法治的契合点与平衡。苏轼不只是文学家,他关于“法与人”的思考,构成了中国传统法治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结语

苏轼的法治理念是其仕途跌宕的智慧结晶。他既是用法者,也是被法用者;既是制度的受益者,也是制度的完善者。苏轼不相信仅靠严刑峻法就能实现善治,也不相信可抛开制度只讲道德。他找到的平衡点是:制度为人而生,法律的终极目的是让人更好地活着。以诗心行法意、以人情润律条,这份关于法与人关系的深刻思考,至今仍是中国法治建设可以借鉴的重要传统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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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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