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强化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协同机制,明确目标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强化统筹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行业优势特点,积极参与决策,勇于建言献策,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顺利完成。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推动,务实工作举措,不折不扣完成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任务。
强化经费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全面负责项目资金监管,保障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强化登记质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大对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登记人员业务素质,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的基础数据资料。针对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要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强化宣传监督。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媒介,全面、及时、准确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各级通力配合、人民群众全面支持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畅通公众监督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告登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