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庭前”化解某设备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25日,某设备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电梯《合约书》,约定某置业公司向某设备公司购买电梯5台并安装,货款888000元、安装费326000元,总金额为1214000元,某置业公司应于电梯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某设备公司按照《合约书》约定履行了发货5台电梯和安装义务,某置业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后,下欠340600元未支付,故某设备公司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考虑这段时间疫情防控严峻,加上某置业公司在上海,与某置业公司联系,询问案件相关事实,通过对其释法明理,做思想工作,某置业公司愿意积极支付下欠款项。某设备公司与某置业公司达成合意,某置业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某设备公司支付20万元,剩余140600元,等某设备公司申请撤诉,某置业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后三日付清。该案件便未进入庭审就得以化解,双方当事人对此都满意。
(袁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