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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微信语音骂法官 严厉训诫终悔过

来源:渠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5 21:09:12



“由于不懂法,我在诉讼中辱骂法院工作人员,我为自己的无知感到后悔之极……”

近日,渠县法院依法惩处了一名阻拦民事送达、辱骂法官助理的男子,经过法官训诫、教育后,该名男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法院及工作人员分别写下检讨和道歉信。

据介绍,原告贾某因一笔借款,将被告李某夫妇告上法庭。为顺利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被告进行联系,依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告知案件情况并希望被告能配合法院送达工作,积极应诉,进一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但被告之子、正在广东务工的李某某得知案件情况后,便通过微信大肆辱骂,态度恶劣、用词粗俗难听,在工作人员向其发送工作证件并进行法律释明后仍口出狂言进行口头威胁。

经过法院工作人员的释法明理和批评教育工作之后,李某某承认了自己辱骂法官的行为,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跟当事法官道歉。

分管院领导在得知情况后高度重视,与李某某取得联系,对其辱骂法官的行为进行严肃的训诫,并告知这一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是违法行为,李某某这时才切实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诚心向法官赔礼道歉,并亲手写下检讨书、道歉信邮寄到法院。鉴于李某某悔过、认错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法官表示,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和践行者,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是保障被告方依法行使权力的前提条件,也是人民法院推动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积极应诉,甚至采取诽谤、辱骂、威胁、恐吓、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干扰送达工作正常运行,不是法律允许的维护权利的方式,也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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