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原告胜诉,却被罚五万,究竟为何?

来源:成都高新法院 作者:罗良华 刘璐 发布时间:2022-12-05 12:29:02

近日,高新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以原告胜诉告终,但原告仍然损失了五万元,此间缘由为何?皆因原告在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严重妨碍审判活动开展,高新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惩戒,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五万元。

原告系某劳务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坚称被告蔡某不曾在案涉工程中从事劳务工作,更不曾在案涉项目工作中受伤。庭审中法官反复向劳务公司释明如果虚假陈述,将会受到司法惩戒,劳务公司经当庭核实后仍然坚持该陈述意见。为核实公司陈述是否属实,庭后被告蔡某持本院调查令到成都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调取了《关于“蔡某”事故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明确载明了蔡某在案涉项目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且加盖有劳务公司公章。经补充质证,劳务公司又明确表示认可蔡某在案涉项目工作中受伤的事实。

成都高新区法院认为劳务公司在明知蔡某系在案涉项目工作时受伤的情况下,经多次询问仍然坚决否认相应事实,系故意作虚假陈述,显著增加了案件基本事实查清难度、拖延了诉讼进程、妨碍法院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尤其在承办法官明确告知虚假陈述的相应法律责任后仍不如实陈述,情节较为恶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惩戒,决定对该劳务公司罚款50,000元。劳务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并经法官释明后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于11月21日主动缴清罚款。

法院提醒所有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隐瞒、故意虚构事实的方式阻扰庭审活动的正常开展,若虚假陈述则会受到训诫、罚款乃至拘留的司法惩戒措施。虚假陈述并非获得诉讼利益的“秘密武器”,各方民事诉讼参与人应当诚信诉讼,共同维护诚信诉讼之风,法院亦应该严肃惩戒此种行为,努力破除虚假陈述这一诉讼顽疾。

 (罗良华 刘璐)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